潼府复决〔2021〕10号
申请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龙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某某社区龙某申请建房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社区龙某申请建房的回复》,依法准予申请人在原有宅基地上修建房屋。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0年左右在本社新建住宅一处,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因继承从父母处取得另一处房屋所有权。2010年前后,因本人及家人常年未在家居住,便将2000年左右新建房屋出售给本社居民潘某某,至此,本人在本社仅一处合法房产,现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2000年左右在宝龙镇某某社区另外修建一处房屋(一楼一底),并办理了新房产证。二、申请人2010年将新建房屋卖给本社村民潘某某,并在2019年正式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被申请人不予批准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建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关于某某社区龙某申请建房的回复》,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05726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潼集建<1991>字第057264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潼古字第013289号)《农村自建房屋申请书》《关于某某社区龙某申请建房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称经调查走访村社干部和群众,申请人2000年在本社另外新建一处住房并办理了新房产证,老宅基地未拆除也未上交老宅基地房产证。申请人2010年将新建房屋卖给本社村民潘某某,2019年正式过户,并获得5万余元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潼农〔2021〕219号文件规定,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故涉案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某某社区龙某申请建房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