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某乳业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11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某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潼财法2021002),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潼财法202100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依法确认“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项目第一中标供应商四川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扣除评分为无效评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法顺延下一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参加了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为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采购编号:TNZFCG2021-A-14,项目编号:21A00069的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四川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1.65元/盒。申请人认为在该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采用已经被废止了的政策性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评审“中小型企业价格”,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属无效评分,整个评审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评审结果属于当然无效。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在质疑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直至2021年5月18日才向重庆市潼南区交易中心就招标文件“采用了已废止文件”提出质疑,已过法定的质疑时效期限。申请人自始至终在质疑投诉环节均是对采购过程进行合理质疑及投诉,也是在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的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进行质疑(投诉),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及被申请人所提及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关于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采购项目投诉”(采购编号:TNZFCG2021-A-14,项目编号:21A00069)(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投诉”)的法定职权,受理投诉符合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对该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三、被申请人对该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规定符合有关规定。1.申请人依法获取了第一次公开招标的文件,在招标文件法定时间内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参与了第二次的公开招标,两次均未在质疑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直至2021年5月18日才向重庆市潼南区交易中心就招标文件“采用了已废止文件”提出质疑,已过法定的质疑时效期限,区交易中心对其质疑未予受理于法有据。招标文件既然未被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否定,那么依据招标文件所形成的中标结果也就不应因此被认定为无效。2.该项目招标文件虽然引用了已经废止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但是招标文件在引用上的瑕疵,对中标结果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标,没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要求,结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无违法或不当,故评审结果属有效结果。故其作出“四川某某某乳业有限公司就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采购项目提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被申请人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根据第三人的委托对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号:21A00069,采购编号:TNZFCG2021-A-08,2021年3月31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潼南区)》网站上公告,2021年4月21日10:00投标截止时间前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该项目又于2021年4月2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潼南区)》网站上公告,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2021年5月14日10:00在交易中心开评。申请人参加了第二次公开招标,申请人的投标价为1.50元/盒,中标供应商为四川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为1.65元/盒。该项目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根据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规定和四川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小微企业承诺,该公司认定为微型企业,投标报价:1.56元/盒,评标委员会给予8%的价格扣除,评审价为:1.435元/盒,按照相关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最终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川某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采购人确定并签署意见,2021年5月14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潼南)公告中标结果。申请人认为该成交结果及开标程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2021年5月18日,向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第三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又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受理投诉,于2021年7月1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潼财法2021002)。处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号:21A00069,采购编号:TNZFCG2021-A-08)、《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号:21A00069,采购编号:TNZFCG2021-A-14)、《质疑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书》《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潼财法2021002)、《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公开招标投诉内容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就“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NZFCG2021-A-14,项目编号:21A00069)提出的投诉具有审查处理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潼财法2021002)。其处理决定一是认为:投标人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限,其理由为根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所有质疑。然而申请人在质疑书中不仅仅是对招标文件引用被废止了的政策性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提出了质疑,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也提出了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在2021年5月18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未超过质疑期限,处理决定认定质疑已过法定期限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处理决定二是认为:招标文件虽然引用了已被废止了的政策性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来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但引用内容并未违反新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九条相关规定,对中标结果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评审结果属有效结果。本案中,招标文件存在引用了已被废止了的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可能出现影响采购公正及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故被申请人认定引用内容并未违反新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九条相关规定,对中标结果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评审结果属有效结果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2021年—2023年学生饮用奶(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潼财法2021002)。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