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府复决〔2021〕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12日收悉。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签收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田>强戒决字〔2021〕1号),但申请人直至2021年7月12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所提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