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府复决〔2021〕8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因该申请未载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不明确,事实理由不清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府递交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仅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故申请人所提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