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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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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决〔20218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20216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因该申请未载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不明确,事实理由不清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申请人于202177日向本府递交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仅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故申请人所提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