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5号
申请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宝>强戒决字〔2021〕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宝>强戒决字〔2021〕1号),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矫治。
申请人称:其于1997年被原潼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后一直都没有吸食毒品。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因为最近处于离婚冷静期间,情绪低落、焦虑才出去吸毒。申请人丈夫罹患肝癌晚期,其两个女儿均在读书,家中需要申请人照料,故请求将强制隔离戒毒改为社区戒毒。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28日16时许,潼南区公安局民警在潼南区梓潼街道老武装部1幢楼梯口将涉嫌毒品交易的申请人抓获。后将其传唤至潼南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现场尿液检测及刑事讯问,其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类阳性,在讯问过程中申请人承认了在陈某某处购买冰毒及麻古并与吴某在老武装部1幢楼梯口交易的经过,同时承认了在购买毒品过程中在陈某某处吸食毒品。申请人辩称“患有精神疾病,行为时神经错乱”,经司法鉴定予以否定。申请人在被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毒品,足以证明其吸毒成瘾严重,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1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处适当,请求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8日16时许,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在潼南区梓潼街道老武装部1幢楼梯口将涉嫌毒品交易的申请人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潼南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对其进行尿液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类阳性。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承认在购买毒品过程中于陈某某处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申请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辩称其系在神经错乱的情况下被吴某强迫吸毒,后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认定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吸食毒品时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另查明,申请人于1997年11月22日被原潼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被申请人基于调查所获事实,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潼南公<宝>毒瘾认字〔2021〕1号),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1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宝>强戒决字〔2021〕1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宝>行罚决字〔2021〕1号)、《讯问笔录》(郑某某)、《询问笔录》(郑某某)、《询问笔录》(吴某,第1次)、《询问笔录》(吴某,第2次)、《询问笔录》(吴某,第3次)、《询问笔录》(吴某,第4次)、《询问笔录》(梁某某)、《询问笔录》(梁某)、《询问笔录》(周某)、《尿液提取笔录》《潼南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强制戒毒决定书》(公禁戒字第17号)、《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1]精鉴字第238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梓潼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情况说明》《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潼南公<宝>毒瘾认字〔2021〕1号)、《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结果、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申请人在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下再次吸食毒品的行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申请人请求考虑其家庭情况将强制隔离戒毒改为社区戒毒,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梓潼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认为其家庭成员不能督促其自行戒除毒瘾,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建议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其自身情况也并不符合社区戒毒的条件,亦难以实现其照料家庭之所愿,故其主张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宝>强戒决字〔2021〕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2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宝>强戒决字〔202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