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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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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20212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行罚决字202123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