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1〕2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桂>行罚决字〔2021〕23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