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来源:区人民政府    2021-03-22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凡属我区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300米范围内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有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含非林地人工造林的森林)和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景点、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地、宗教活动场所周围,均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其中春节前10天至春节后10天、清明节前5天至清明节后5天、10月1日—10月10日、暑假、寒假和高温连旱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焚烧香、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灰积肥,烧火取暖和春游野炊等),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有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积极组织巡山护林,加大宣传和检查督促力度,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避免在森林防火区及边缘人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其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六、凡发现森林火灾,任何公民都应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当地政府或防火指挥部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七、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潼南府〔2015〕166号)同时废止。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023)44551035、119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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