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来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2018-07-27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胶合板(厚度大于6毫米的木条构成板芯的除外)、中、高密度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板、方材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实施安全利用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

第三条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一事一批”。

第四条  具备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经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评估通过后,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林业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二)所在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意见;

(三)企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企业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五)疫木安全利用除害方式、工艺流程、除害能力等情况说明;

(六)企业加工厂区、木材堆放场所、门口等主要区域的全程监控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

(七)跨区(县)安全利用的,提供调出地、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安全利用企业三方检疫监管协议;区(县)内实施安全利用的,提供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

(八)安全利用企业收购疫木价格承诺书(疫木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同类利用方式松木价格的90%)。

第五条  跨区(县)实施安全利用的,在疫木调运前,调运人应当取得疫木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附表1),办理疫木调出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附表2)。疫木调运前,还需凭《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六条  严格执行疫木运输“八不准”:即不准未经市林业局批复同意运输,不准未签订监管协议运输,不准运输规定范围外的疫木,不准无专人全程跟车监管运输,不准一证多车(船)运输,不准未采取遮盖、捆绑等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运输途中不准装卸货物及长时间停靠,运输至指定地点后不准不核实疫木数量。
    第七条  相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疫木安全利用,形成良好的相互竞争和监督机制。安全利用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疫木安全利用企业进行检查,查看监控录像和台账信息,确保安全利用规范。

疫木安全利用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抄送市森防站。

第八条  相关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加强疫情监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做好安全利用企业监管:

(一)加强所辖区域特别是疫木运输沿途松林的常年监测,发现有新疫情发生立即排查原因和追根溯源;

(二)对松疫木安全利用全程加强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利用疫木非法谋利;

(三)对借安全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加工、经营、贩卖疫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第九条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安全利用:

(一)严格执行疫木出、入台账管理。安全利用期间每月底向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疫木安全利用进度情况;

(二)企业的每批次疫木安全利用必须严格执行“四定”要求。即定用途,在实施疫木安全利用过程中未经市林业局批准,不能随意更改疫木用途;定时间,在市林业局批复的截止日期前完成规定范围内疫木的安全利用,截至日期次日,对所有未处理完的疫木和加工剩余物统一销毁;定地点,只能在报批的厂区内实施疫木安全利用,不能运至其他厂区;定责任,按照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与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认真履职尽责;

(三)指派专人对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周围松林进行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每月底向所在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监测情况。每年4月20日至9月底,在安全利用场所内挂设诱捕器,开展防治工作。

第十条  安全利用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安全利用企业资格:

(一)企业安全利用地址变更;

(二)企业安全利用除害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三)企业安全利用工艺变更;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木材检查站、松材线虫病临时检查站(卡)、周边道路防疫检查消毒综合站等应加强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查。对来自疫区的松木及其制品,应严格查验有关运输证件及其所载明的运输品名、数量、规格等,确保货证相符。对无证调运或带疫调运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交由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追溯调查,斩断传播源头;对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及其制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实施除害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利用企业有关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台账管理、安全利用全程视频监控、上报相关材料的,责令封存疫木和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动安全利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申请安全利用,或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况未及时重新申请的,立即取消其安全利用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安全利用企业参与或变相参与疫木除治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其安全利用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违规收购规定范围之外疫木、未经除害处理擅自销售疫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疫木安全利用资格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其安全利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经营、加工、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337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造〔2009〕40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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