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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重点水域“十年禁渔”你应知道的都在这里

日期: 2021-01-13

联合执法组开展天然水域巡查


执法组在涪江巡查


为持续深入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强化禁捕管理、维护禁捕秩序将是下一阶段重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潼南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了禁捕范围、禁捕时间和禁止类型。那么潼南区针对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是怎么做的,禁捕水域有哪些?禁捕形式是什么?对垂钓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黄小波。

潼南日报:关于禁捕范围,我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小波:我区境内河流众多,渔业资源丰富。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全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16条区级以上河流(分别是涪江、琼江、姬山河、古溪河、鹭鸶溪河、赤水河、白家河、双江河、滑滩子河、姚市河、龙台河、胜利河、塘坝河、复兴河、平滩河、侣俸河)及三块石人工运河(包括与干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天然水域划定为禁渔区,也就是我区禁捕范围。

潼南日报:关于禁捕时间,我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小波:我区划定的禁渔区,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潼南日报:关于禁止类型,我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小波: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一切方式的非法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潼南日报:为什么要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具体有哪些规定?

黄小波:“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通过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长江“野生鱼”,才能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共同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水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禁止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上市交易非法渔获物;禁止以类似“大河鱼”、“涪江鱼”、“江河鱼”、“江鲜”、“河鲜”、“野生鱼”等广告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对涉嫌销售非法渔获物,或者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水产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潼南日报:我区对垂钓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黄小波:禁捕范围内,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涪江三块石拦河大坝到航电枢纽(包括人工运河)段,常年禁止垂钓。

潼南日报: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对钓具、钓法有没有全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黄小波: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我区目前正加强与市级对接,待市级出台具体规定后,及时参照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垂钓管理办法。

潼南日报: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黄小波:严格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潼南日报:我区对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规定?

黄小波:禁止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水獭进行捕捞;限制使用鱼鹰进行捕捞。可视锚鱼器也属于禁用渔具。

潼南日报: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黄小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潼南日报:市民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如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黄小波:广大市民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置。区公安局:110,02344551762;区农业农村委:02344551248;潼南市场监管局:0234457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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