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委托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监督管理,规范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详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名义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农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农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和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提请核查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核查行政处罚管辖权,一并报送案件相关资料。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和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积极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执法范围和委托执法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街道执法事项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街道执法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执法依据 |
区级指导部门 |
备注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 |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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