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7 |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是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9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1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1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
1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
1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1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