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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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739817895L/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新胜镇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体裁分类 ] 地方性规章

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关于接受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

关于接受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潼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具体事项见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委托给我单位,现予以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同时立即向区应急局如实报告。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可对区域内的工贸、危化、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

警告;2.

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

对法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

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对法人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提请查处权。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区应急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三、委托执法的期限

    从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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