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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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6183/2023-0001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小渡镇 [ 主题分类 ] 林业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体裁分类 ] 公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潼南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至20231010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禁火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严禁吸烟、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其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对拒不执行禁火令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拨打11011944590717(林业)44551035(应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7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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