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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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6183/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小渡府〔2019〕88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小渡镇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20-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渡镇饮用水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小渡镇饮用水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小渡府〔2019〕88号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小渡镇饮用水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渡镇饮用水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饮用水源管理工作由周汝雄牵头,环保办具体负责,平滩河取水点温先伦负责,青云水厂由李成刚负责。保证每周巡查一次。

第 二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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