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五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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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7717572049/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五桂镇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体裁分类 ] 其他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2017-11-01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 2017-11-01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联 系 人


法人代表




联系

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单选)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所需的政府信息(请准确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具体用途请准确描述,可多选)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当场阅读、抄录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费用免除理由(可多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经办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为单选符号;“□”为可多选符号;表中带“*”的表项被选中或填写,请附上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以公民个人名义,或以法人、组织名义申请时,如非公民本人或法人代表本人,请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4、“受理机关名称”、“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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