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上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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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220L/2021-0003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上和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体裁分类 ] 其他

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临时救助政务公开标准

1.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办理条件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根据救助对象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分为以下四类:

A类:特困人员和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下列情形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4.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情形。

3.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医保及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1年内累计支出过大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1.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2.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3.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4.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1.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2.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上述三类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4.申请材料

所有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均需提供如下材料: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 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4. 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临时救助调查记录表

5.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6. 潼南区党员干部及近亲属申办惠民政策备案表

7. 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亲属基本情况表

8.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整户户口本复印件(包含增减页)

9. 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有工作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的不同,依照申请类型做具体要求:

(一)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 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2. 医疗结算单

(二)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1. 遭受灾(伤)害情况说明或证明

2. 灾(伤)害损失费用清单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1. 申请人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

2. 缴费清单

5.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分别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名单通过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大额的临时救助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6.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18点

地点:上和镇田湾街86号(社保大厅)

7.联系方式

上和镇民政办:023 - 44411233

王克纳:1777236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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