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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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714C/2025-00140 [ 发文字号 ] 群力府〔2025〕114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群力镇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体裁分类 ] 其他

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烟花爆竹禁燃禁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群力府〔2025114

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6年烟花爆竹禁燃禁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板块、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白兔村、小龙村、马桑村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销,同时规范禁放区域外的限放行为,有效降低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营造安全、环保、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群力镇烟花爆竹禁燃禁销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张豪任组长,政法委员兼副镇长蒋成华、人大主席蒋蜀玉、副书记青海权、武装部长兼副镇长陈德胜、组织委员唐绫浓、宣传统战委员倪应敏、副镇长郑卫平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板块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派出所工作人员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燃管办),镇燃管办设在平安法制办公室,由分管安全领导蒋成华任主任,负责镇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销管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平安法制办公室

1. 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打非治违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指导对重点消防单位等区域的管控。

2. 负责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利用横幅、微信群、宣传栏、LED屏等多种渠道不间断宣传禁放内容,及时疏导解释舆论热点,做好网络宣传工作。

3. 处理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信访、涉稳事件。

(二)民生服务办公室

督促小学、幼儿园依托假期作业、课外活动、安全课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主题教育,发挥“小手牵大手”作用,在放假前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四)民生服务办公室

1. 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危害性的社会宣传,协调区生态局查处涉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2. 教育引导在建(拆)工地留守人员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3. 对本辖区在建工程的化粪池、生化处理池等地下管网落实巡查守护措施。

4. 组织辖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维护管理单位落实重点管控。

5. 指导辖区各村(社区)加强禁放宣传,督促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进楼、登门入户宣传告知。

6. 督促各村(社区)对小区化粪池、下水道、生化处理池等地下管网设施进行清掏,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巡查守护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五)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春节前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非城市社区管理的化粪池、生化处理池等地下管网落实巡查守护措施,防止违法燃放行为引发事故。

(六)群力镇派出所

1. 依法查处辖区非法运输、燃放行为。

2. 配合镇平安法制办公室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等打非治违工作。

(七)各村(社区)

1. 负责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宣传引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巡逻防范和重点目标管控,进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 配合辖区派出所、镇平安法制办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报送重大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宣传阶段(2025111日起-202633日)

各村(社区)、各内设机构、各事业单位及驻镇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通过张贴禁放通告、上门入户宣传、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确保“广播有声音、网络有阵地、街上有公告、社区有专栏有标语”,实现宣传发动全覆盖、无死角,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创造有利条件。

(二)重点管控阶段(2026216日—33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部署,在2026216日(除夕)、217日(正月初一)、212日(正月初五)和33日(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白兔村、小龙村、马桑村等重要地段,严格落实定点值守、动态巡控和违规查处等禁放措施,确保禁放工作落实到位。

(三)常态化监管阶段(202633日后)

各相关单位围绕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禁销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持续推进禁放工作。

五、管控措施

(一)深化宣传引导,营造群防群治氛围

1. 全媒介覆盖宣传:充分利用辖区LED屏、村(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居民微信群、村(社区)大喇叭等线上线下平台,高频次、多维度播放、张贴、发布禁放政策、公益广告、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图文、短视频内容,阐释禁放政策的安全、环保、噪音等多方面考量,以及违规燃放、销售的法律后果。

2. 五进活动精准动员: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敲门行动”,入户发放烟花爆竹禁放告知书。针对有婚丧嫁娶等潜在需求的家庭、商户提前上门告知、宣传和劝导。在学校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主题活动,通过学生带动家庭遵守禁放规定。

3. 强化社会监督与正面引导:宣传表扬主动遵守规定、积极举报违规行为的村民和社区,营造“守规光荣、违规可耻”的社会氛围。设立并广泛宣传烟花爆竹违规行为有奖举报热线,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构建群防群治防线。

(二)细化网格管控,消除监管盲区

按照“分区域、定责任”原则调整优化网格管控,实现精准监管。将全镇辖区划分为27个网格,整合“镇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力量”组成联合巡查队伍,聚焦白兔村天佛寺、小龙村、马桑村莒溪寺等重点地段,开展常态化、滚动式巡查监管,确保每个网格定人定岗、每个重点院落有人盯守,及时制止燃放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主动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区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协作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收缴非法产品,消除安全隐患。结合群众举报、部门线索移交,对辖区内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摸排。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违法违规线索、监管动态等信息及时互通。我镇将全力做好属地配合、协调保障工作,确保联合管控措施精准落地,提升区域整体治理效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板块、镇直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以更严更细举措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1. 禁放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联络表

  1. 执法规范用语(参考)
  2. 非法储存处置
  3. 非法运输处置
  4. 非法经营处置
  5. 非法燃放处置
  6. 舆情管控处置

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

            20251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禁放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联系表

单位

驻村领导

驻村工作队员

村社工作人员

派出所工作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姓名

姓名

电话

白兔村

蒋成华

13527505287

邓诚、骆伟、易勇、肖雪妮

陈俊光、陈红良

代云宇

19802752392

小龙村

李铖洁

15902354901

李果红、任凤琴、阮红波、李森林

陈建华、陈洪金

余海波

13022369466

马桑村

郑卫平

13883029822

张定生、夏凡云、何增华、郑斌

石淞汀、吕倩

余海波

13022369466

双堰社区

倪应敏

13618258599

谢建洪、莫正清、杨琴、龚闯

张小兵、石庆富

李政

19802752033

莫家社区

青海权

13512334238

米龙、周毅杰、戴雅丽、廖多民、廖苏

莫建光、徐佳宴

李政

19802752033

天灵村

唐绫浓

15320401888

熊烈、肖旭、邓烈辉、

张朕旭、陈祖亮

代云宇

19802752392

牵牛村

陈德胜

18375897899

刘璐、周南杉、刘勤学

周家书、周设

代云宇

19802752392

矮坡村

蒋蜀玉

13983692098

高正伟、李焕云、周平、陈志丹、邱嘉欣

张思豪、张飞龙

余海波

13022369466























附件2

执法规范用语(参考)

您好,我们是群力镇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我们将对现场的物品进行暂存处理,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请留下您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我们将会通知您接受询问。

附件3

非法储存处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二、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对城乡接合部、废旧厂房、废弃养殖场、外来人员承包承租房屋等可能出现非法储存行为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并报告非法储存线索。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现查纠取得许可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超范围、超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联系人:卢兰雪19112361263

区公安局对在民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非法运输处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5-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作职责

区公安局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委对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镇(街道)对辖区可能出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排查,对可能出现非法寄递烟花爆竹的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进行排查,发现并报告非法运输线索。

附件5

非法经营处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对批发企业未执行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未实行打码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联系人:卢兰雪19112361263

市场监管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区城市管理局对流动摊贩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对各部门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

三、工作流程

各镇(街道)对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量较小时,由各镇(街道)现场处置,暂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量较大时,由各镇(街道)进行现场管制,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联合进行现场处置。

附件6

非法燃放处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工作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宣传,及时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工作流程

各镇(街道)对辖区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各镇(街道)现场劝导、制止非法燃放行为,劝离人员或暂扣烟花爆竹产品并移交区公安局;非法燃放者不听劝阻时,由各镇(街道)进行现场管制,同时上报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进行现场处置。

附件7

舆情管控

镇(街道):安排专人持续开展巡网,及时向网信部门反馈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网络舆情应对方案,明确线下处置、舆论引导等相关事宜,组织网评员做好属地舆情的化解和引导工作。

区公安局: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全面监测涉及我区燃放烟花爆竹敏感网络舆情。在舆情事件中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管控工作,涉烟花爆竹舆情热点要及时落地查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结果。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监管情况、做好现场管控,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公众情绪,避免不实信息传播引发次生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和应对工作。(联系人:卢兰雪19112361263

委宣传部:牵头制定《潼南区202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敏感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区网络舆情中心利用舆情监测工具和平台,24小时监测涉雁网络舆情,搜集整理舆情动向,建立舆情台账,梳理排查风险隐患,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加强与各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信息,如政策解读、工作进展、安全提示、警示教育等,引导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避免负面炒作。区委网信办组织全区核心网评员和涉舆单位网评员开展网络评论工作,有效引导网上舆论,必要时争取上级网信部门支持。

市场监管、交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组织人员常态化巡网、开展引导,确保网络舆情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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