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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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714C/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群力府〔2023〕61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群力镇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体裁分类 ] 公文

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群力府〔2023〕61号


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村(社区)、站所、镇直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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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群力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全面落实属地责任,以及三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行业部门主管、区县政府主责、乡镇(街道)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我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管小波书记、张豪镇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各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为实施的工作人员。

组  长:管小波     党委书记

张  豪     镇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奚  航     人大主席

青海权     党委副书记

腾建全     纪委书记

蒋成华     副镇长、政法委书记

陈德胜    副镇长、镇武装部长

郑卫平     副镇长

李 军      组织委员

倪应敏     宣传委员

成  员:刘  璐     村镇建设中心主任

张小兵     双堰社区支部书记

莫建光     莫家社区支部书记

张朕旭     天灵村支部书记

周家书     牵牛村支部书记

陈俊光     白兔村支部书记

陈建华     小龙村支部书记

石松汀     马桑村支部书记

张思豪     矮坡村支部书记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村(社区)要再次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经营性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 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重点排查的经营性自建房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茶馆等);

3)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经营性自建房;

4)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经营性自建房;

5)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

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同步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产权人(使用人)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经营性自建房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镇街负责人签字。

(二)重点整治

各村(社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

1. 制定整治方案。镇街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建议整治措施。在此基础上,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 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各村社区上报到镇,再由镇级上报到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和镇政府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 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权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经营性自建房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 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建立台账。 、村(社区)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1户、销号1户。区建委督促指导对整治完成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

各村(社区)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要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建设标准规范,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经营性自建房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各分管领导和村(社区)支部书记分别负责各自主管部门和辖区的房屋行业安全监管范围。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镇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农服中心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利用好市级共享经营性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应急办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服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市政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派出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办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所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镇医院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村居要主动联系公共建筑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将行业监管范围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部纳入此次排查治理并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各村居的督促指导,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上报,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成立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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