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米心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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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771757124M/2021-0006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米心镇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体裁分类 ] 其他

重庆市潼南区山坪塘运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潼南区山坪塘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坪塘运行管理,改善山坪塘管理模式,提高山坪塘管理水平,保障山坪塘工程长久良好的运行,充分发挥山坪塘灌溉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经区水利局登记在册和各镇(街)批准建设并上报区水利局核准备案的容积在0.05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


第三条山坪塘的管护,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山坪塘所有权者对山坪塘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山坪塘推行有偿用水制度。鼓励引入市场机制,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实行产权、经营权流转的山坪塘运行管理模式,确保用水需要。


第二章 管护体系


第六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各镇(街)山坪塘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镇(街)和村成立山坪塘管护协会,修订、完善管护办法,制定管护标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坪塘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村成立山坪塘管护协会,编制防洪预案,以合同和责任书的形式向各山坪塘下达当年管护目标,负责完善塘坝栏杆、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做好工程维修及清淤除障;


村委会负责成立山坪塘管护协会,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建立管护档案;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进行安全宣传;


管护人员按合同和责任书,负责山坪塘的具体管护工作。


第七条山坪塘的管护工作在镇(街)统一领导组织下,其具体管理形式由山坪塘所有权者确定,报镇(街)水务站(或同级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坪塘的产权、经营权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后,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可以进行租赁、承包或股份制改造。


第九条以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在其获得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但必须保障灌溉功能发挥,保证水质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十条山坪塘管理形式:


(一)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积极提倡、推广成立山坪塘用水合作组织,以建立群众自治的有人管水、有序用水的长效管理机制。区水利局和镇(街)有义务指导各村成立山坪塘用水合作管护协会。用水管护协会的成立应做到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并民主通过章程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办理相关手续。山坪塘由所在村委会委托用水管护协会管理后,用水管护协会为山坪塘管护的实施主体,协会要及时明确山坪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水管护协会可采用以下的管护模式。


1.村集体经营管护模式,由受益农户每家各派一名义工对山坪塘进行管护;


2.聘请管护员专职管护模式,由管护协会将山坪塘管护的范围、内容、要求、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公开竞聘管护员,签订合同进行管护;


3.承包、租赁经营的管护模式,承包、租赁者与协会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


4.成立用水户组织的管护模式,以合作社等形式成立的专门用水户组织负起对山坪塘的管护职责;


5.专业管护机构管护模式,可建立专业的山坪塘管护机构,管护协会将山坪塘委托给专业机构管护,同时接受相关监督。


(二)分散独立体管理


未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的自然村可以以村为单位统一聘用管理人员管理,受聘者直接对村集体负责并接受监督。因客观原因未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的自然村或不愿参加用水合作组织的山坪塘在所在镇(街)统一管护主体下可实行分散个体管理。


第十一条山坪塘的承包经营


(一)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坪塘的承包经营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可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承包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收取一定的承包保证金,承包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承包期满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须完好交付。承包期满再发包的,下轮承包人承包前须先进行必要的清淤。


(二)凡具有人畜饮水功能的山坪塘,不得承包经营。任何人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与饮用水无关的任何建设和经营活动。


(三)山坪塘承包经营严禁实施肥水养鱼、水上家禽规模养殖、使用禁用渔药等污染水质行为,保证水质安全。对污染水质行为一经查实,即可终止合同,由产权所有者提前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十二条山坪塘管护责任


(一)山坪塘产权所有者负责制定用水制度,组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按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宣传,定期组织清淤。


(二)山坪塘管理者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包括该工程的蓄水保水、放水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做好安全巡查和险情隐患报告,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保持坝身整洁,定期清除坝上及溢洪道内的杂物和杂草。禁止在坝顶和大坝内外坡垦植。


2.保持放水设施完好通畅,严禁堵塞放水卧管通气孔。


3.保持溢洪道通畅,严禁溢洪道内安装拦鱼设施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确保正常泄洪。


4.管理者未按前三项管理到位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合同约定聘请他人实施清除,其费用在交纳的承包保证金内扣减。


第十三条山坪塘放水管理


(一)山坪塘放水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指导思想,坚持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行为。
   
(二)山坪塘放水农灌时,必须经产权人、或委托的用水合作管理组织或70%受益户同意后,由管护人员放水,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放水。
   
(三)管护人员应坚持从远到近的原则,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量。
   
(四)山坪塘需保留死水位,以养护大坝和就近农户人畜生活供水。禁止旱季、农作物耕作期有水不放,留水养鱼。
   
(五)出现用水纠纷时,由产权人、或委托的用水合作管理组织或受益户代表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山坪塘堤坝以及其他挡水、泄水、蓄水、放水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山坪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山坪塘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塘造地、围垦种植;


(三)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探矿、建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损毁、破坏山坪塘设施和设备;


(六)违反规定在坝顶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驶机动车辆;


(七)未经山坪塘所有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坝、拦堵放水设施;


(八)在堤坝、进出水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影响山坪塘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山坪塘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危及山坪塘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山坪塘出现病、险情及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该工程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必须服从区水利局或其授权的镇(街)水务站(或同级农业服务中心)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从事开发建设不得占用山坪塘工程。确需占用的,经产权所有者同意,报镇(街)水务站(或同级农业服务中心)批准,报区水利局备案。占用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效益、规模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修建替代工程,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占)用者应按照恢复工程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收回的山坪塘补偿费,归工程所在地基层水利机构管理,重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


第十七条非村组集体修建且享受国家补助资金的山坪塘,没有改变项目审批用途的,其国家补助资金不参与收益分配;若改变审批用途,或转让、出租、出售项目经营权的,事前要经镇(街)政府批准,且按照国家补助资金占审计投资比例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相关规定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管护经费使用管理。


山坪塘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负担。


各镇(街)应从辖区内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和承包金收入中提取50%建立水利工程管护基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管护。管护基金用完后,采取农民群众一事一议、争取财政奖补等方式筹措工程管护经费,保障管护资金来源。


山坪塘管护资金由镇(街)财政所具体安排和管理,严格实行报账制度。资金发放按照村组申请、镇(街)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所划拨和监管的程序进行,实行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专项监管,确保所有资金用于必要的日常管理维护,并将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各村村务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山坪塘所有者和管理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在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第二十条树立水商品意识,推行水价改革,山坪塘用水提倡有偿使用,促进节约用水。用水水价由所有者和受益群众协商制定,允许农户之间、农户与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各镇(街)山坪塘的行政管理监督,指导镇(街)政府和村成立山坪塘管护协会,修订、细化、完善管护办法,制定管护标准;给予山坪塘管护中技术支持服务,山坪塘出现病、险情及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对山坪塘管理措施得力、管理效果突出、群众满意的村组集体,区水利局在水利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山坪塘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该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水利局、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山坪塘工程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辖区范围内,未经镇(街)政府审批备案,擅自修建的山坪塘,一经发现,由当地镇(街)负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由修建人承担拆除费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山坪塘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活动,由镇(街)水务站(或同级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制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区水利局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山坪塘出现病、险情及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拒不服从水量调度指挥的,由区水利局组织强制抢险或蓄水、放水,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服从水量调度指挥的行为人,将按相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开发建设确需占用山坪塘工程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产权所有者同意,镇(街)水务站(或同级农业服务中心)批准和区水利局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潼南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1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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