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潼卫计委发﹝2015﹞122号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直属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好地维护育龄夫妻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5﹞62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及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籍是市内的,通过重庆市人口家庭信息平台比对核实婚育情况,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不再提供村(社区)或法人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情况证明。夫妻一方户籍是市外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与FIS系统查询比对,比对一致的,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比对不一致的(或未联网无法比对的),由户籍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各镇(街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不需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要达到50%。
二、进一步强调办证时限。经镇街审核,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政务和村务公示栏内公示2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进一步明确办证对象和受理地点。凡是符合《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理条件的对象,各卫计办实行首接制,如发现推诿、额外设置证明证件类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