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古溪府〔2025〕97号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内设机构,镇下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为有效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特制定《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抄 送: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存档。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 2025年 10月30日印发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编制: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有效、稳妥地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古溪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及我镇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古溪镇境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控制和处置;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a、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大面积泄漏等事故、事件。
b、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c、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污染事故、事件。
d、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与《潼南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潼南区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潼南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潼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潼南区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持联动。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1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7)《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
(1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1月1日实施);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2)《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2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2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25)《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版);
(2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2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
(2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30)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1.4.2标准、技术规范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2)《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8)《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10)《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
(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12)《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
(1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5)《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4.3地方性政策法规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第三次修正);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27日第二次修正);
(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修订);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
(6)《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
(7)《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
(8)《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2018〕326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渝府发[2012]4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39号);
(1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规范化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2]26号);
(13)《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14)《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
(15)《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发【2017】249号文);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
(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
2古溪镇基本情况简介
2.1古溪镇概况
2.1.1古溪镇基本情况
古溪镇,因古有一条小溪穿镇而过得名。古溪镇位于潼南县城东北部, 东与合川市二郎镇和本县宝龙镇相邻,北边与四川省蓬溪县蓬南镇和本县米心镇相连,西与玉溪镇、群力镇接壤,南与龙形镇为邻。2010年底,古溪镇幅员面积110.06 平方公里,辖23个行政村(社区),201个村(居)民小组。总人口7.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 8456人,农业人口64940人,人口密度 570 人/平方公里。王兴公路贯穿全境,乡村公路四通八达。
目前全镇现有两条环境风险受纳水体和4个饮用水源保护地。
2.1.2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目前,古溪镇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共有4处,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界分析周边环境风险源,其详细情况见下表。
表2.1-1 古溪镇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地分布情况
|
序号 |
水厂 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水源所在镇(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使用状态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
1 |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金竹水厂 |
古溪河 |
河流型 |
古溪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现用 |
|
2 |
古溪惠光自来水厂 |
冯家沟水库 |
水库型 |
古溪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环形区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
现用 |
|
3 |
古溪红卫自来水厂 |
曹家沟水库 |
水库型 |
古溪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环形区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
现用 |
|
4 |
古溪飞跃自来水厂 |
关门寺水库 |
水库型 |
古溪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环形区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
现用 |
2.1.3加油站企业
截至目前,古溪镇有加油站1家,按要求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根据调查和了解,古溪镇加油站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
2.1.4其它行业简介
古溪镇其他较为特殊的企业有污水处理厂、混凝土搅拌站。
其中,古溪镇共有污水处理厂4座,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1座,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座。
2.2古溪镇主要环境风险
古溪镇主要环境风险由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大面积泄漏、火灾、爆炸等引起的环境风险事故,各企业污废水、废气的事故排放等。
(1)古溪镇主要饮用水源情况及环境风险
目前,古溪镇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共有4处。水源类型主要为河流型、水库型和地下水型,其中,主要以河流型为主。涉及的主要环境风险为:(1)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2)移动风险源发生事故,导致危险品泄漏至饮用水源保护区;(3)农业、畜禽养殖面源污染。
(2)古溪镇危化品、危险废物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及污废水事故排放
潼南区危化品、危废品生产,存储,运输过程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及污废水、废气事故排放事件主要分布在部分特殊企业。其主要风险单位及风险事件如表2.3-1。
|
分布地点 |
主要风险源 |
环境风险事件 |
|
镇街 |
加油站 |
其风险因子主要为汽油、柴油(易燃、易爆),可能存在的风险源项主要是储存及输送管道,可能引发的风险主要为燃烧、爆炸及泄漏 |
|
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异常或处理系统故障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 |
|
饮用水源 |
农业面源污染 |
饮用水源上游受农业面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从而引发饮用水取水中断 |
|
取水口上游排污口 |
饮用水源以及饮用水源取水口违规设置排污口或排污口违反排污导致饮用水取水中断 | |
|
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 |
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或违法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沿途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从而引发取水中断 |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3.1.1应急组织领导指挥机构

![]()
![]()
![]()


指挥长职责
(1)事故现场统一调度指挥;
(2)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
(3)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对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有效运行;
(5)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6)宣布处置结束。
副指挥长职责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指挥长职责;
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3)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做出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决定;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4)组织调度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协调驻区部队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
3.2工作机构及职责
现场协调组:由规划建设环保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应急处置组:由应急牵头,社保、农服,规自等科室组成综合救援支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组成,负责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关闭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清除现场污染物、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等。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后勤保障组:由镇指挥中心牵头组建,事故发生村居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生活保障,保障现场抢险的电力、通讯、水、气供应;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抢险物资、材料准备。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村居牵头组建,规划建设环保、 农服、经发、民政、财政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处置和安抚,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1)加强污染源监管。掌握全镇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对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以及安全防范工作。
(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各部门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4)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4.2预警及措施
4.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发生事件后通知有关村社区,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或事故升级。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
(一)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事故伤亡情况及影响范围,环境应急预警分为4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较大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并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及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重大、特别重大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市政府应急办决定预警级别并统一发布环境风险事件信息。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应急指挥中心核准后,将预警发布建议与信息报送到区政府。同时应该采取下列预警措施:
(1)立即启动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向街道应急指挥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发出指令,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专家组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6)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7)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当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4.2.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古溪镇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古溪镇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分级响应机制
充分发挥社区、镇作为预警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哨兵”作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研判并科学合理响应。
5.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派出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研判,提出初步应急方案,采取科学合理处置救援措施;
(2)根据研判向区委、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现场情况及采取的初步措施;
(3)根据环境事件影响大小及未来走向,请求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及以上按区环境应急方案及规范流程响应。
5.2信息报告
5.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镇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镇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镇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及时通报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政府通报的建议。
5.3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接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古溪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携带必要的处置装备,以最快的机动方式抵达事发现场,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在确保人员安全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初步预案。根据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5.4现场应急处置
5.4.1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及机构
根据规定,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机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各现场工作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工作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5.4.2.1 饮用水源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患,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来源及范围和所影响的范围等。
(2)污染物种类确定
通过现场调查或者咨询污染物特征、性质、注意事项、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物的过程生成物、环境转换物等;
通过危害、中毒症状初步认定污染物;
通过侦检及环境监测确认现场已散落至环境中污染物种类、成分、数量(浓度)、形态(气、液、固)。根据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污染类型,是化学污染,还是生物性污染,还是化学性和生物性混合污染。
(3)现场调查
现场应急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区政府现场处置组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农田、水流域、地形)作初步调查。并采集污染水体、地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污染物成分的检测;照相,摄像,录音,做好书面记录,情况上报。
(4)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结果进行现场处置,组织现场抢险,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
(5)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6)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汇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现场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消息。
(8) 污染跟踪: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潼南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
(9) 调查取证: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10)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当车辆运输发生泄漏,造成引用水源污染事故后,需立即向环保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请求相关技术力量支援,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人员在污染区域内采样,实时监测污染区域以及取水片区COD、NH3-N、石油类等污染物的浓度并及时上报数据。
(11)当取水口发生污染,有义务立即通知下游取水口部门,告知污染情况。从而使下游取水口部门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事故的扩大。
5.4.2.2 危化品、危废品泄漏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A、 固液体危化品、危废品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工作。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视具体情况)、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
(2)泄漏源的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启动事故应急放置池(罐)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①强行止漏法
能关阀的强行关阀止漏,不能关阀的要设法堵漏。
罐体堵漏
|
形式 |
处置方法 |
|
沙眼 |
使用螺丝加粘合剂旋进堵漏 |
|
缝隙 |
使用外封式堵漏袋、电磁式堵漏工具组、粘贴式堵漏密封胶(适用于高压)、潮湿绷带冷凝法或堵漏夹具、金属堵漏锥堵漏 |
|
孔洞 |
使用各种木楔、堵漏夹具、粘贴式堵漏密封胶(适用于高压)、金属堵漏锥堵漏 |
|
裂口 |
使用外封式堵漏袋、电磁式堵漏工具组、粘贴式堵漏密封胶(适用于高压)堵漏 |
如果堵漏困难可先用疏导的方法将内部液体倒入其他容器或贮罐,或导入槽车运走。疏导时可用液体压力导流或利用泵或真空抽吸车等将罐体中液体抽出至专用容器中。
②注水排险
对于密度小于水且不与水互溶的泄漏液体如石油,若泄漏点处于贮罐的下部,在采取其他措施的同时,可通过罐底排污阀等向罐内适量注水,抬高泄漏液体的液位,造成罐底部形成水垫层,配合堵漏,缓解险情。
③灭火法
危险物质一旦泄漏,大多数情况是燃烧与有毒物质并存。此时应使用干粉、水泥粉强行实施窒息灭火或吸附的方法。将燃烧的火焰予以窒息或将泄漏的物质予以吸附,待灾情控制后,再将未破损的物品疏散转移。处理过程注意控制火情,防止火焰蔓延.当转移的污染物成灼热状态时,应在运载小车或小桶底部设置隔热的黄沙或水泥粉等,以保证疏散转移工作的安全。
(3)泄漏物处理
控制泄漏源后,及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①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
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扩散,难以收集处理。因此需筑堤堵截或者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
对于陆地上液体泄漏物,根据泄漏物流动情况修筑围堤栏或挖掘沟槽堵截、收容泄漏物。常用的围堤有环型、直线型、v型等。如果泄漏发生在平地上,则在泄漏点的周围修筑环形堤。泄漏发生在斜坡上,则在泄漏物流动的下方修筑V型堤。泄漏物沿一个方向流动,则在其流动的下方挖掘沟槽。如果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型沟槽。修筑围堤、挖掘沟槽的地点既要离泄漏点足够远,保证有足够时间在泄漏物到达前修好围堤、挖好沟槽,又要避免离泄漏点太远,使污染区域扩大。对于流入路边排水沟的可加沙土等堵截收容。
对于水中液体泄漏物,可在下游贮坝。用水泵抽出收集,对于油类可用围油栏和吸油材料收集。
对于大型液体泄漏,收容后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待进一步处置。
②覆盖减少泄漏蒸发
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它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或者采用低温冷却来降低泄漏物蒸发。
泡沫覆盖使用泡沫覆盖阻止泄漏物挥发,降低泄漏物对大气的危害,抑制泄漏物的燃烧性。泡沫覆盖须和其他的收容措施(围堤、沟槽等)配合使用。通常只用于陆地泄漏物。根据泄漏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泡沫。常用的普通泡沫只适用于无极性和基本上呈中性的物质;对于低沸点、与水发生反应、强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只能用专用泡沫;对于极性物质,只能使用属于硅酸盐类的抗醇泡沫;用纯柠檬果胶配制的果胶泡沫对许多有极性和无极性的化合物均有效。对于所有类型的泡沫,建议每隔30~60min再覆盖一次,以便有效地抑制泄漏物挥发。如需要,将该过程一直持续到泄漏物处理完。
③低温冷却降低泄漏物的蒸发将冷冻剂散布于整个泄漏物的表面,减少泄漏物挥发。在许多情况下,冷冻剂不仅能降低有害泄漏物的蒸汽压,而且能通过冷冻将泄漏物固定住。常用的冷冻剂有二氧化碳、液氮和湿冰。
④稀释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可以用水、清洁剂、清洗溶液清洗和稀释污染物。
⑤吸附泄漏物
所有的陆地泄漏和某些有机物的水中泄漏都可用吸附法处理。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天然有机吸附剂、天然无极吸附剂、合成吸附剂。
A.活性炭是从水中除去不溶性漂浮物最有效的吸附剂,有颗粒状和粉状两种形状。清除水中泄漏物用的是颗粒状活性炭。被吸附的泄漏物可以通过解吸再生回收使用。
B.天然有机吸附剂
天然有机吸附剂有天然产品如木纤维、玉米杆、稻草、木屑、树皮、花生皮等纤维素和橡胶组成,可以从水中除去油类和与油相似的有机物。
C.天然无机吸附剂
天然无机吸附剂是由天然无机材料制成的,常用的无机材料有黏土、珍珠岩、蛭石、膨胀页岩和天然沸石。根据制作材料分为矿物吸附剂(如珍珠岩)和黏土类吸附剂(如沸石)。矿物吸附剂可用来吸附各种类型的烃、酸及其衍生物、醇、醛、酮、酯和硝基化合物。
黏土类吸附剂能吸附分子或离子,并且能有选择地吸附不同大小的分子或不同极性的离子。只适用于陆地上泄漏物,对于水体中泄漏物,只能清除酚。由天然无机材料制成的吸附剂主要是颗粒状的,其使用受天气条件影响。
D.合成吸附剂
合成吸附剂是专门为纯的有机液体研制的,能有效地清除陆地泄漏物和水体的不溶性漂浮物。对于有极性且在水中能溶解或遇水互溶的物质,不能使用合成吸附剂清除。聚氨酯有外表面敞开式多孔状、外表面封闭式多孔状及非多孔状几种形式。所有形式的聚氨酯都能从水中吸附泄漏物,但外表面敞开式多孔状聚氨酯能像海绵体一样吸附液体。但聚氨酯不能用来吸附处理大泄漏或高毒性泄漏物。聚丙烯是线性烃类聚合物,能吸附无极液体或溶液。分子量及结晶度较高的聚丙烯具有更好的溶解性和化学阻抗,但其生产难度和成本费用更高。不能用来吸附处理大泄漏或高毒性泄漏物。最常用的两种树脂是聚苯乙烯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这些树脂能与离子类化合物发生反应,不仅具有吸附特性,还表现出离子交换特性。
(5)中和泄漏物
中和法要求最终pH值控制在6~9之间,反应期间须检测pH值变化。遇水反应危险化学品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大多数呈酸性,可在消防车中加入碱液,使用雾状水予以中和。当碱液一时难以找到,可在水箱内加些干粉、洗衣粉等,同样可起到中和作用。
对于泄入水体的酸、碱或泄入水体能生成酸、碱的物质,也可考虑用中和法处理。对于陆地泄漏物,如果反应能控制,常用强酸、强碱中和,这样比较经济;对于水体中泄漏物,建议使用弱酸、弱碱中和。
常用的弱酸有醋酸、磷酸二氢钠,有时可用气态二氧化碳。磷酸二氢钠几乎能用于所有的碱泄漏,当氨泄入水中时,可以用气态二氧化碳处理。
常用的强碱有NaOH水溶液,这些物质也可用来中和泄漏的氯。
有时也用石灰中和酸性泄漏物。常用的弱碱有碳酸氢钠、碳酸钙。碳酸氢钠是缓冲盐,即使过量,反应后的pH值只是8.3。碳酸钙与酸的反应速度虽然比钠盐慢,但因其不向环境加入任何毒性因素,反应后的最终pH值总是低于9.4而被广泛采用。
对于水体泄漏物,如果中和过程中可能产生金属离子,必须用沉淀剂清除。工作人员必须穿防酸碱工作服、戴防烟雾呼吸器。可以通过降低反应温度和稀释反应物来控制飞溅。现场使用中和法处理泄漏物受下列因素限制:泄漏物的量、中和反应的剧烈程度、反应生成潜在有毒气体的可能性、溶液的最终pH值能否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6)固化法处理泄漏物
通过加入能与泄漏物发生化学反应的固化剂或稳定剂使泄漏物转化成稳定形式,以便于处理、运输和处置。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由原来的有害变成了无害,可原地堆放不需要进一步处理;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仍然有害,必须运至废物处理场所进一步处理或在专用废弃场所掩埋。通常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石灰固化泄漏物。
水泥固化。通常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固化泄漏物。对于含高浓度重金属的场合,使用水泥固化非常有效。许多化合物会干扰固化过程,如锰、锡、铜和铅等的可溶性盐类会延长凝固时间,并大大降低其物理强度,特别是高浓度硫酸盐对水泥有不利影响,有高浓度硫酸盐存在的场合一般使用低铝水泥。酸性泄漏物固化前应先中和,避免浪费更多的水泥。相对不溶的金属氢氧化物,固化前必须防止溶性金属从固体产物中析出。大多数固化过程需要大量水泥,必须有进入现场的通道,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仍然有害,必须运至废物处理场所进一步处理或在专用废弃场所掩埋。
②石灰固化使用石灰固化剂时,加入石灰的同时需加入适量的细粒硬凝性材料如粉煤灰、研碎了的高炉炉渣或水泥窑灰等。用石灰做固化剂的缺点是:形成的大块产物需要转移,石灰本身对皮肤和肺有腐蚀性。
B、 气体泄漏处理
处置开始前必须准备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应急小组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等方法,阻止气体继续外泄。对已泄漏出来的气体及时进行清理消除。
(1)对溶于水或稀碱液等的气体可利用雾状水或Na2CO3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并用水稀释,根据泄漏气体加入中和品中和后冲至废水系统。对于已溶水于水中的按危险化学品泄漏于水体处理,有些可用曝气法,使其迅速从水体中逸散到大气中。
(2)对不溶于水的气体可用喷雾水驱散、稀释,如果有蒸汽管线,用水蒸汽驱散效果更佳。
(3)对罐体上方气体,可将水枪托起驱散。
5.4.3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义务消防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增减人员及时补换,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时做到及时报警、切断电源、停止一切业务工作,在岗人员迅速组织补救。同时,注意加强其他重点部位的警戒。
5.4.3.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5)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7)火灾扑灭后,进入现场人员仍要注意防护,除预防火灾复燃外,更要防止危险化学品及其分解物的中毒。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4.3.2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1) 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m2)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5)扑救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6)遇易燃液体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5.4.3.3污废水事故排放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1)污水事故排放风险源
厂区有可能发生废水事故排放、有害液体流失。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部位为生产、输送、储存、管路等。由于意外事故或腐蚀等情况发生,使设备、管路出现漏点、断裂或设备检修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废水事故排放。
(2)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与预防措施
进入现场进行处理时,注意安全防护。应佩戴好耐酸手套、耐酸靴等防护用品。
①如发生事故性排放,厂区内污废水均通过污水收集管网引至废水处理站。
② 对消防抢险救援中产生的废水,集中收集输送到废水站进行处理后排放。
③若是污水处理站发生异常时,应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最后停止废水站运作。
5.4.3.4环境应急监测措施
请求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人员协助监测,对扩散污染物进行检测,根据监测数据,预测迁移强度,速度,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
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配合生态环境局将事件相关情况整理汇总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进行发布新闻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古溪镇负责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和区政府报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出相关处置建议后由区政府负责有关新闻发布的事宜。
5.6安全防护
5.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区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5.7应急终止
5.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常态的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时机;
(2)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镇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镇应迅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1.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第三方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事故责任单位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根据污染程度和破坏程度进行生态赔偿,具体赔偿内容应包括人员迁移、安置、资金补偿等。
6.1.2事件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调查责任部门或区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
6.1.3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组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古溪镇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监督事故责任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6.2调查总结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应急小组要及时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镇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潼南区应急指挥中心。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方法依照《重庆市潼南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大事故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确定牵头调查单位牵头负责调查。成立重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复结案。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和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6.3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目前由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设置全区应急救援物资库,其应急救援物资库位于局办公楼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古溪镇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目前古溪镇配备的具体应急物资及设备情况见表7.3-1。
表7.3-1 古溪镇应急物资清单
|
序号 |
物资/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1 |
救生衣 |
件 |
50 |
|
2 |
救生圈 |
个 |
54 |
|
3 |
应急升降灯 |
个 |
1 |
|
4 |
铜锣 |
个 |
23 |
|
5 |
手持喇叭 |
个 |
6 |
|
6 |
防洪救生绳 |
根 |
25 |
|
7 |
防洪救生竹竿 |
根 |
40 |
|
8 |
防洪专用安全帽 |
个 |
10 |
|
9 |
雨靴 |
双 |
10 |
|
10 |
手摇报警器 |
个 |
23 |
|
11 |
抛投器 |
个 |
3 |
|
12 |
铁铲 |
把 |
16 |
|
13 |
抽水机 |
台 |
2 |
|
14 |
睡袋 |
个 |
45 |
|
14 |
帐篷 |
顶 |
10 |
|
15 |
行军床 |
张 |
20 |
|
16 |
彩条布 |
条 |
7 |
|
17 |
棉被 |
床 |
75 |
|
18 |
棉衣 |
件 |
50 |
|
19 |
医用口罩 |
个 |
1000 |
|
20 |
隔离服 |
件 |
100 |
|
21 |
防护服 |
件 |
50 |
|
22 |
全面罩 |
唐人 |
5个 |
7.4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应急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7.5保险
古溪镇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这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7.6交通运输保障
古溪镇应急车辆要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良好车况。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车辆及其它车辆均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确保应急救援任务顺利完成。
7.7通信保障
7.8技术保障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加大支持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协助,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9公众避险方式或方法
8监督管理
8.1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古溪镇应急通信网络和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2.1环境安全宣传
党政办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制、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境污染公众防护的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掌握应急知识,学会保障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还要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灾害损失。
8.2.2培训
古溪镇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科室和村居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的专门人才。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8.2.3演练
古溪镇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8.3合作与交流
建立与生态环境局、区相关部门的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其它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交流应急管理经验,支援应急救援活动等。
8.4预案管理与修订
修订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5监督考核
镇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局办公室负责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应急指挥中心定监督镇内环境风险企业(公司)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组成,应急演练及物资储备进行完善。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6.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6.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9附则
9.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向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损失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化学检测法:是利用不同物质之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不同颜色的原理,将某种物质预先放入玻璃管或特种纸张,制作成检测管或检测纸,当有毒物质与这种物质接触时,检测管或检测纸的颜色会发生变化,根据变色的长度或深度,确定毒剂的浓度。这种方法成本低,使用简单,比较适合检测性质已知的毒剂。
现场监测可以利用化学快速检测法检测毒剂的性质。利用这种方法检测未知毒剂时,应急部门可以根据常见的化学危险品及管区内的化学危险品种类,预先制作好检测管,如氯气、氨气、氰化物、硫化氢等检测管。当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且其性质未知时,应急队可以将检测管箱全部携带至事故现场,逐个打开检测管进行检测,直至检测出毒剂的性质和浓度为止。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古溪镇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附图
![]()


![]()


![]()
|
应急机构 |
人员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现场应急指挥部 (镇领导) |
奚韵 |
党委副书记、镇长 |
81658201 |
13983359085 |
|
黄忠全 |
副镇长 |
44210370 |
18725694676 | |
|
现场调查协调组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 |
李敏 |
城乡建设岗 |
|
15086981269 |
|
周国 |
城乡建设岗 |
|
13018368288 | |
|
赵永 |
城乡建设岗 |
|
15215031518 | |
|
现场处置组 (应急办、综合执法大队) |
陈虹宇 |
安全应急岗 |
|
15178744938 |
|
陈辉琼 |
综合执法岗 |
|
15923398468 | |
|
唐龙 |
平安治理岗 |
|
15213155433 | |
|
张成新 |
安全应急岗 |
|
13594350189 | |
|
杨文 |
综合执法岗 |
|
18523536899 | |
|
后勤保障组 |
李让红 |
基层党建岗 |
|
15523387766 |
|
陈鹏 |
文秘信息岗 |
|
15023361768 |
|
村居名称 |
联系方式 |
|
双龙社区 |
15213131311 |
|
水磨社区 |
13594175558 |
|
三庵村 |
13110119106 |
|
金竹社区 |
13101267069 |
|
双庙村 |
18996029818 |
|
洗马社区 |
13018358537 |
|
廖家村 |
19936193467 |
|
普莲村 |
15002333409 |
|
伍家村 |
13206115460 |
|
碾子村 |
13896186954 |
|
禄沟村 |
15808060931 |
|
下石村 |
15086982456 |
|
熊家村 |
19923879102 |
|
官家村 |
13628449255 |
|
宝山村 |
15923902690 |
|
仁和社区 |
15310493771 |
|
千佛村 |
13594264230 |
|
九岭村 |
13310212362 |
|
狮桥村 |
13350338711 |
|
飞仙村 |
19122193516 |
|
玉家村 |
15902330830 |
|
龙滩村 |
13193100200 |
|
华陀村 |
15802321566 |
|
序号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4551693 |
|
2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3-85118715 |
|
3 |
区教育委员会 |
023-44576036 |
|
4 |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023-44599008 |
|
5 |
区公安局 |
023-44682030 |
|
6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023-44551570 |
|
7 |
区财政局 |
023-81658005 |
|
8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023-44551570 |
|
9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4577698 |
|
1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023-44567700 |
|
11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4568099 |
|
12 |
区交通局 |
023-44590900 |
|
13 |
区水利局 |
023-44576182 |
|
14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023-44571037 |
|
15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4551035 |
|
16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023-44555099 |
|
17 |
潼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
023-44520999 |
|
18 |
区统计局 |
023-44576333 |
|
序号 |
负责人 姓名 |
工作单位 |
电话 |
咨询业务 |
|
1 |
龚宇 |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总工程师、处长 |
87091235 |
环境污染应急处置 |
|
1 |
周富春 |
重庆交通学院 |
62651997 |
大气、水环境监测与环境标准 |
|
2 |
郭平 |
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应急监测室 |
67850046 |
环境应急监测与环境标准 |
|
3 |
辛治国 |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 |
67733215 |
水环境监测与环境标准 |
|
4 |
关泽报 |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
65120293 |
水环境监测与环境标准 |
|
5 |
罗国钧 |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 |
13628387286 |
化学学科 |
|
6 |
傅金明 |
重庆宁灵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3594284672 |
化工石化医药 |
|
7 |
杨维纯 |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 |
13032318338 |
化工石化医药 |
|
8 |
王定勇 |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
68251249 68250484 |
土壤或固废环境监测与环境标准 |
|
9 |
强生泽 |
重庆大学通信电力工程学院 |
65552457 |
辐射与放射环境监测与环境标准 |
|
10 |
李崇明 |
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管理所 |
67700681 13883395071 |
环境水力学预测预警环境规划 |
|
11 |
谢靖宇 |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89031760 13983128571 |
工业固废物、危化品利用、处置评价 |
|
12 |
廖正军 |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所 |
67854614 13708329224 |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规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