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桂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桂林街道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桂林工委〔2023〕129号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桂林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桂林街道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支部)、各村(社区)、各办(所、站、中心、队):
现将《桂林街道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桂林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街道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使办事处直属各单位和防汛指挥部在抗洪抢队工作中有序、措施得力,有效控制洪灾的扩展,防止和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给办事处实施防洪、保安、减灾决策和抢队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原则。
1.5自然地理特性
桂林街道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北部,幅员面积96.18平方公里,办事处辖5个行政村,13个社区居委会,总耕地面积8.04万亩,总户数2.2万户,总人口9.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6万余人。2022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477元,同比增长3.6%。涪江和人工运河贯穿蔬菜基地始终,基地内花厅部分社、双坝、和小舟是平坝沙土,地势位置偏低,位于涪江和人工运河之间,属防洪薄弱地段,还辖8条中小河流和4个水库,遇强降暴雨,易发洪涝灾害,另沟地村居又属山丘地貌,土壤瘠薄,保水性能差,易发干旱。
1.6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办事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规划和现行的管理体制规定工作职责,按管理权限的层次,桂林街道办事处防汛应急处置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依次为:
(一)桂林街道防汛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汛指挥部)
指 挥 长:王芙蓉 党工委书记
舒红福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刘天兵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曾兴勇 党工委副书记
龙晓松 党工委组织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兼)
刘 海 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
熊建懿 党工委宣传、统战委员
杨 林 党工委政法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夏 旻 办事处副主任
蒋扬富 办事处副主任
曹 用 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夏巾晶 党政办主任
罗玲玲 党建办主任
周 波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仁平 经发办主任
李海燕 财政办主任
彭 静 文服中心主任
刘秋谷 应急办负责人
奚 洋 综合执法办主任
王胤答 建管办负责人
周子文 派出所所长
张 奎 规资所所长
唐 敏 桂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防汛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23-81656656)
主 任:曾兴勇、杨林、夏旻
成 员:夏巾晶、刘秋谷、贾远明、张浩、黄东
(二)防汛指挥部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为:向区防办及时汇报防汛情况,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防汛工作,发布防汛抢险处置指令;负责街道防汛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掌握汛情和水利工作蓄水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信息;编制并监督实施桂林街道防汛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和发布启动预案;直接储备和调运办事处防汛应急物资建设和调动街道抢险队伍,向区防办及时汇报防汛情况,执行其决定和命令,必要的时候申请支援。
根据响应分级,在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及相关工作组坐镇指挥。下设综合协调组、水情监测组、安全巡逻组、应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防疫组、信息宣传组等。
2.2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任命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现场负责人,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救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统筹调度现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协调有关单位和队伍参与救援处置行动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村(社区)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适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汛期,气象、水文等部门每日7时报道实时水情、雨情。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应在30分钟内将重要雨情、水情信息报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在10分钟内将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报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上涨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工程信息,严格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报送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各村(社区)应及时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对重大灾害险情,应尽快核实情况并报街道政府和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3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
(4)督查检查。按照村(社区)自查,区、街道两级督查的原则,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干旱灾害预警等两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见附件2)。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以上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接区防办预警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
3.7 预警组织机构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见附件3)。
4.1.1 Ⅰ级响应
4.1.1.1 响应组织机构
启动Ⅰ级响应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人大工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以及分管防汛抗旱、应急、宣传、治安、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委员。
4.1.1.2 Ⅰ级响应标准(见附件3)
4.1.2 Ⅱ级响应
4.1.2.1 响应组织机构
启动Ⅱ级响应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人大工委主任以及分管防汛抗旱、应急、宣传、治安、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委员。
4.1.2.2 Ⅱ级响应标准(见附件3)
4.1.3 Ⅲ级响应
4.1.3.1 响应组织机构
启动Ⅲ级响应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副主任及委员、应急办负责人、水利负责人。
4.1.3.2 Ⅲ级响应标准(见附件3)
4.1.4 Ⅳ级响应
4.1.4.1 响应组织机构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防总指挥机构设置如下:
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副主任
副指挥长:应急办负责人、水利负责人。
4.1.4.2 Ⅳ级响应标准(见附件3)
4.2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社区)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 衍生灾害发生。
4.3 响应措施
(1)发布响应指令。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应急办、党政办、党建办、文服中心、农服中心、财政办、规资所、派出所、综合执法办、经发办、社事办、卫生院等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赶赴现场;调集街道救援队赶赴现场。
(2)提出救灾方案。根据监测预报、现场环境、专家建议等情况,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实施现场管控。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各组疏散受威胁区域群众;请示水利部门负责水量调度、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维护治安秩序,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严禁人员进入(除救援人员外)、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4)开展救援行动。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视情况请求调集区级救援队伍增援。
(5)应急保障。请示教育、经信、规资、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6)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街道防汛指挥部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现场指挥负责人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等。
(7)做好上级对接。指挥部负责对接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视情况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8)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对受灾村(社区)予以指导,提供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况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4.5.1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请示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2 社会救助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街道纪工委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5.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5.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街道办事处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5 应急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完善水旱灾害、抢险技术方案、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协调经信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街道、村(社区)两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
协调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区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协调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办事处将防汛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计划,同时在灾害易发、频发地区还要储备必要的防汛专用物资和器材,财政所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
防汛应急资金的使用范围:防汛抢险工作经费、修复被毁坏的水利基础工程。
通过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话等形式,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雨情、水情及可能出现的险情与抢险救援措施,在洪灾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由街道办事处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和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路线进行转移,一般由街道办事处实施转移。
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抢险救灾工作,并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有功人员上报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充分依靠上级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街道办事处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新林小学、桂林小学、大岩洞发电站),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与演练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汛前完成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汛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1次培训,每年5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专业救援队伍针对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习。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预警分级标准
3.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较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般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6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6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二、术语解释
(一)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二)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三)重点镇。《重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区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区级中心镇。
(四)一般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预警分级标准
可能出现下列一二级预警情况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发布预警或授权发布预警。
(一)Ⅰ级(红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水情预报将出现洪水重现期达5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42.5米以上);
2.气象预报24小时降雨量将达250毫米以上,或降雨已达1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已造成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大于45天。
4.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Ⅱ级(橙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水情预报将出现洪水重现期达20-5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41.5—242.5米);
2.气象预报24小时降雨量将达150以上,或降雨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造成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31-45天。
4.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Ⅲ级(黄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水情预报将出现洪水重现期达10-2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38.5—241.5米);
2.气象预报24小时降雨量将达100以上,或降雨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造成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21-30天。
4.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Ⅳ级(蓝色)预警
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水情预报将出现洪水重现期达5-1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37.5—238.5米);
2.气象预报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以上且部分地区可能超100毫米造成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10-20天。
4.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附件3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重现期达2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42.5米以上)。
(2)出现24小时降雨量250毫米以上或降雨量已达250毫米以上且持续强降雨。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中型水库出现溃坝。
(4)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大于45天。
(5)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二)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重现期达10—2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41.5—242.5米)。
(2)出现24小时降雨量150毫米以上或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持续强降雨。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31-45天。
(4)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三)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重现期达10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38.5—241.5米)。
(2)出现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降雨已达50毫米以上且持续强降雨。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21-30天。
(4)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四)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重现期达3—5年一遇以上洪水(涪江小河坝站237.5—238.5米)。
(2)出现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降雨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10-20天。
(4)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