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申请资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分别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名单通过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发放救助金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大额的临时救助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办理时间:长期办理
办理地点:镇(街)人民政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临时救助申请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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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镇街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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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梓潼街道办事处  | 
 蒋光英  | 
 15310304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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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桂林街道办事处  | 
 段茜  | 
 15998991699  | 
|
| 
 3  | 
 大佛街道办事处  | 
 彭辉  | 
 18983159697  | 
|
| 
 4  | 
 双江镇人民政府  | 
 代春艳  | 
 15086627758  | 
|
| 
 5  | 
 柏梓镇人民政府  | 
 钟柳  | 
 177023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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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花岩镇人民政府  | 
 谢林汕  | 
 15223199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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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塘坝镇人民政府  | 
 彭玉仙  | 
 17783868738  | 
|
| 
 8  | 
 太安镇人民政府  | 
 唐森林  | 
 13883869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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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新胜镇人民政府  | 
 李喜  | 
 13996021196  | 
|
| 
 
 
 10  | 
 小渡镇人民政府  | 
 汤洪荣  | 
 17815321299  | 
|
| 
 11  | 
 寿桥镇人民政府  | 
 刘俊宏  | 
 15023098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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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卧佛镇人民政府  | 
 蒋洪  | 
 18996009699  | 
|
| 
 13  | 
 五桂镇人民政府  | 
 陈中友  | 
 15223227985  | 
|
| 
 14  | 
 古溪镇人民政府  | 
 牟小红  | 
 17783620091  | 
|
| 
 16  | 
 群力镇人民政府  | 
 李果红  | 
 15823263898  | 
|
| 
 17  | 
 龙形镇人民政府  | 
 王斌  | 
 15923190001  | 
|
| 
 18  | 
 宝龙镇人民政府  | 
 张高红  | 
 13350338180  | 
|
| 
 19  | 
 米心镇人民政府  | 
 何俊良  | 
 13527582282  | 
|
| 
 20  | 
 玉溪镇人民政府  | 
 张艳红  | 
 17815323273  | 
|
| 
 21  | 
 上和镇人民政府  | 
 杨进  | 
 15998926698  | 
|
| 
 22  | 
 崇龛镇人民政府  | 
 刘力熔  | 
 13594237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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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别口镇人民政府  | 
 王秀静  | 
 15320399811  |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李恒 81655026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