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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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466N/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柏梓府〔2023〕32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柏梓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林业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柏梓府202332


现已进入火灾事故多发易发期,我镇已发生不同程度的火灾事故50余起,造成了一定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从源头预防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蓄意纵火肇事。

二、严禁野外焚烧秸秆。

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严禁焚烧垃圾。

五、严禁烧荒开垦。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祭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七、严禁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八、严禁燃放孔明灯。

九、严禁在易燃区野炊、烧烤。

十、严禁谎报火警。

在农村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对于举报纵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举报电话:44714119(柏梓消防队电话),44710002(镇政府值班电话)。

本通告自2023510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

                  20235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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