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基层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 >服务指南

[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524K/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2024年)

重庆市潼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凡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9月起,低保标准:城市735//人、农村600//人)的,由申请家庭确认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申请地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在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患病治疗相关诊断书和支出票据;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原件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提供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安置、房屋补偿费、集体资产分割等有效证明复印件;就业的应提供就业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供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有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城乡居民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困难家庭,到户口地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低保救助,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互联网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签署经济状况核对电子授权书。窗口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2.现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受理。镇街民政办(科)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备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应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应及时依程序对低保申请对象开展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核实。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做出处理。

情况复杂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评定。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只作为参考。

(五)初审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审,形成会审意见,经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

(六)确认。区民政局通过资料审查、抽查,会议审核后,对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通知申请人提供救助金代发银行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7号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

电话:023-4455807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