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别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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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663587463Q/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别口镇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别口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别口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我镇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执法科室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我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五条我镇法制办负责统筹协调我局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六条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和音像资料记录等方式。

对不同类行政执法事项的各个程序环节,其记录方式和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八条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音像资料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形成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十条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调查笔录类、报告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

(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穿统一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持证上岗;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内容;

(四)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结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并将执法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附在执法案卷中,做到一卷一盘。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日常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六条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执法案卷的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七条案卷每年底统一保存。我镇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执法案卷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申请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镇法制办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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