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别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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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663587463Q/2022-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别口镇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别口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别口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全镇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开信息包括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单位职能、机构内部设置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机构、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救济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包含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强制,包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包含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包含行政检查主体、对象、检查日期、检查事项以及结论等;

(五)行政征收征用,包含征收和征用决定等;

(六)行政确认,包含申报行政确认的对象(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确认事项、确认结论等;

(七)行政给付,包含申请给付的对象(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给付待遇标准、给付项目等;

(八)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情况;

(九)各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应当隐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法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外,还可以通过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应不予公开。

第十条全镇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机构、人员、程序和责任,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间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重新作出的,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承办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更新。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不及时更正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全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在法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

全镇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15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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