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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管理的意见

日期: 2021-01-20

潼南府〔202011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含战略性协议、框架性协议)管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益,防范协议合同执行中的风险,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该意见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协议合同内容

()各镇街、区政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应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充分考察了解,与投资主体就协议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细致洽谈,平等协商达成项目合作一致意见。

()协议合同内容原则上需约定项目投资规模、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实施进度双方权责等内容,土地、厂房等国有资源应本着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进行配置。

(三)协议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中央、市级等上级政策要求相抵触。

()注重协议合同质量。严把产业准入,项目需符合国家和市级产业准入政策,不得引入限制类、淘汰类等产业项目;严把生态环保关,禁止引入高污染项目;严把安全生产关,禁止招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项目。

二、规范协议合同签订主体和程序

根据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内容涉及的事权、责权等,可由区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含下属公司)签订。

(一)区政府签订的各类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包含与区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签订的框架性、战略性协议),由相关牵头单位拟定,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程序签订。

(二)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含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类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符合《潼南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的,由本单位党委会(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董事会等集体研究决策,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本单位按程序签订;超出《潼南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范围,需要配置重要公共资源以及“一事一议”的政策,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策,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本单位按程序签订。

三、强化协议合同履约监督

(一)各镇街、区政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切实规范签订程序,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早落地开工、早竣工投产。

(二)招商引进投资主体一方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情况,决定放弃、中止或调整项目投资,需对已签订协议合同进行变更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与投资主体一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原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三)各镇街、区政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等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故意隐瞒、欺骗、造假等手段,与投资主体一方合伙骗取、套取公共资源、财政补助资金和优惠政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经济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等,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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