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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区房屋市政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5-16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潼南区房屋市政工程环境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建委发〔202442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潼南区房屋市政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513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房屋市政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潼南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要点,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力度和深度,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全面、系统地抓好因建筑施工活动导致的污染治理,提高施工污染防治水平,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不良影响,助力高水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兼顾实现环境、安全、质量、效益共赢。

二、实施范围

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三、防治措施

(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要求,结合市住建委确定的5种围挡样式,选用一种围挡样式,在施工现场连续设置。主体结构二层及以上的作业层,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或金属冲孔网等进行全封闭。

2.地坪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钢板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非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场所的地坪,应有硬化防尘措施。

3.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应设置自动冲洗设施,并增设人工辅助冲洗;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冲洗设施应配套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沉淀池。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还应设置洗车槽。

4.砂浆搅拌。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渝建〔2018375号)、《关于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潼建委发〔202182号)要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5.烟气控制。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6.尘源防控。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应采用绿色防尘网进行全覆盖,鼓励使用可降解的环保材料,减少对周边土壤的污染;进行土方工程等作业时,应分段揭掀防尘网,当天完工后应及时恢复覆盖;裸露或堆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采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河沙、水泥等易扬尘物料,应使用密闭式防尘棚进行存放。

7.高空垃圾。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室内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进行临时存放,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进行运输或使用硬质管道进行垃圾输送,严禁抛掷。

8.运输管理。应使用具有合法牌、证的密闭式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车辆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运输车辆应在出场前做到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及厢盖外部清洁。严禁车辆冒装离场和带泥上路。

9.湿法作业。施工围挡顶部及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喷淋系统;进行土方工程等作业时,应采取分段施工、择时洒水、雾炮压尘等措施,雾炮配置应符合一点一炮的要求,土方必须达到湿润状态;进行石材、饰面砖等切割的,应在指定作业点进行,严禁露天切割,指定作业点应有隔音、降尘措施。

10.智能监控。按照智慧工地等相关标准要求,在施工现场作业面、料场、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记录作业面控尘、车辆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控情况。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信息公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参建各方及负责人信息、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2.机械设备布置。合理安排噪声污染源,特别是强噪声机械(如:混凝土施工机具、电锯、电刨,砂轮机等)的位置,并通过设置隔音棚等设施、错时施工等措施,减少对附近居民产生的影响。

3.运输噪音控制。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严禁鸣笛;场内道路采用钢板进行硬化处理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掷。

4.夜间施工许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施工,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敏感时段管制。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6.技术工艺创新。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产生强噪声的成品或半成品(如预制构件等)的加工、制作作业,应尽量在厂房、车间完成,减少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三)污水防治措施

1.污水排放要求。应按照分质、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标《重庆市建筑工地排水技术标准》(DBJ50T-404-2021)等,编制施工排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线路及处理方式,设置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将污水散排至工地周边,严禁将污水偷排、私排、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周边水体。危险废水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同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排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保,对工地排水排放情况进行巡查,并加强对穿越工地及临边区域既有排水设施的保护。

2.施工污水处置。车辆及施工机具的冲洗水、场地冲洗水、施工泥浆水等施工污水,施工现场作业区应设置污水管(沟)、集水井等设施,车辆进出口应设置三级沉淀池等,污水经有效沉淀或隔油处理后,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或市政雨水管网。对于基坑排水、渗水等工程排水,经处理后,鼓励进行现场回用(洒水降尘等)或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消纳。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施工污水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当施工废水和场地雨水排入市政管渠时,接入管径不应超过市政雨水管径,且不得影响市政雨水管渠的正常排水功能。

3.生活污水处置。施工区在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覆盖范围的,应设置化粪池,确保生活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按要求办理排水许可。化粪池应定期进行清掏,并按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收集转运;化粪池容量应结合清运频率综合确定并留有余量,确保生活污水不外溢。施工区在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的,应自建处理设施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排放,或采用泵车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所有处置方式过程中均应建立处置台账。

(四)臭氧污染防治措施

1.臭氧防治措施。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是生成氧的重要前体物,在高温、强外射下,极易生成臭氧。参建单位应落实专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在臭氧浓度快速上升的时段(夏秋季气温较高、阳光照射的1100-1900),积极安排错峰生产,停止钢管涂装、建筑外墙喷漆及沥青路面铺设,室内装修等尽可减少该时有机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使用。

2.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摊铺机、压路机、桩工机械等工程机械,叉车、牵引车、摆渡车等场内车辆等。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等级制度。进场使用前及使用结束撤场时,施工单位应通过重庆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实施进出场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并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符合使用要求,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鼓励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41日后出厂),不得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2009101日前出厂)。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非道路移动机械合规性及进出场管理、机械用油进货凭证纳入监理工作内容。

(五)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依据工程类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结合《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等资料全面梳理掌握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估算总量、实际产生数量和排放量。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方案中应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内容。

2.垃圾分类要求。建筑工地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其中工程垃圾分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和其他固体废物等三类。应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

3.有毒有害垃圾处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毒有害建筑垃圾隔离存放点,禁止乱投乱放。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纳。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湿润或用防尘网覆盖。

4.生活垃圾处置。施工单位应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垃圾桶(箱),生活垃圾应指定地点单独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处置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清纳。

5.运输车辆管理方面。项目应设立文明施工劝导站,严格车辆出入登记并建立登记台账,做到六不出场(车辆手续不全不出场、动态监控不正常不出场、密闭不严不出场、车身不洁不出场、号牌不清不出场、禁行时段不出场)和两不进入(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不进场、号牌脏污不清不进场)。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1.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岗位和人员;要对项目各岗位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现场人员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强应急值守,并按照市区两级有关空气指标预警和响应规定,达到停工标准的,立即停工。

2.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响应,对易扬尘物料、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等进行洒水、喷淋和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监管部门要迅速响应,加大预警区域在建工程检查频次,严肃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重污染时期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持续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噪声、污水等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监理单位执行监理十不准规定,保障监理企业公平、独立、积极、有效发挥监理作用。

(二)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是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污染、噪声污染、污(废)水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确保费用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建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系,制定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定期开展自检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机构职责。监督部门应积极培育、引导各工程项目创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以发现和解决施工污染问题为重点,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持续保持施工污染防治监管高压态势。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把施工污染防治列入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同时,突出施工污染防治应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宣传,增强意识。监督部门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施工环境污染,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施工污染防治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自律,提高项目现场作业人员防治施工环境污染意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到位的局面。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防治措施执行,对一些重点、难点工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加大检查频率,反复抓、抓反复。对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诚信管理体系对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评优评先等进行严格处理。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5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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