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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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潼南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制度的

通知

潼建委发〔2023〕101号

 

区属各检测机构、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测行业治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升我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查制度(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试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登记制度(试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管理制度(试行)》六个制度,上述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重庆市潼南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制度》(潼建委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查制度(试行)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试行)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登记制度(试行)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行)

   6.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管理制度(试行)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监理机构见证取样送检行为管理,杜绝伪造虚假检测报告,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规范项目监理机构见证取样员行为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在建和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潼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由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监理单位安排专人对检测报告按要求进行全数逐份核查,并建立核查登记台账(详见附表)。

第五条  核查检测报告时,应通过扫描报告二维码,扫描后的电子检测报告应与纸质检测报告的信息内容完全一致,方可认定为有效的检测报告。

第六条  检测报告无二维码,或者扫描后的电子检测报告与纸质检测报告信息内容不吻合,认定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第七条  监理单位安排专人对检测报告核查时,应对核查情况按照有效报告和存疑报告分类建立台账。发现真实性存疑报告应及时向区质安站进行书面报告,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第八条  区质安站接到监理单位上报的真实性存疑检测报告后,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核查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的,立即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在核查检测报告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应付了事。对该项工作不尽责履职的相关人员,区质安站将建议监理单位对其调离本项目岗位。

第十条  区质安站每季度对辖区建设项目检测报告核查台账建立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附表

潼南区                  项目检测报告核查情况台账(模板)

 

序号

报告类别

报告编号

检测机构名称

核查情况

核查人

核查日期

备注

1

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等

00xxxxxx001

××检测公司

是否有二维码、报告真伪情况

×××

xxxx.xx.xx

 

2

 

 

 

 

 

 

 

3

 

 

 

 

 

 

 

4

 

 

 

 

 

 

 

5

 

 

 

 

 

 

 

6

 

 

 

 

 

 

 

7

 

 

 

 

 

 

 

8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把控,规范检测市场乱象,杜绝虚假检测行为给工程实体带来质量隐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潼南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监督抽检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监督抽检重点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原材料及实体质量,主体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质量,建筑节能工程原材料及实体质量,钢筋连接接头质量,防水工程原材料质量。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检重点为: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强度,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连接接头,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桩基础桩身完整性。

第六条  被抽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扰。

第七条  监督抽检结果存在异常情况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登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签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潼南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潼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依法将工程择优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与检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订立检测合同30日内,将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造价、检测服务金额等信息如实填写(详见附表)与合同扫描件(涉密工程外)报送至区质安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附表

潼南区××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台账

                                  委托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检测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检测服务金额

1

 

 

 

 

 

 

2

 

 

 

 

 

 

3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人员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杜绝发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况,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建质监〔2017〕22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严禁违法违规转包、分包检测业务,严禁出借单位资质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开展检测业务。严禁以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确保本机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按年统一编号,并建立检测机构合同登记台账(含编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签订时间等信息),每月28日前将登记台账与合同扫描件(涉密工程外)报送至区质安站。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结合检测资质证书中的项目参数,梳理和完善本单位视频清晰度、覆盖范围、监控角度、网络通畅、保存期限,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确保在开展检测活动时间段(含加值班)内,其检测区域(含收样制样)均应保证视频监控正常开启和储存。建立检测机构内部专人自查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位,检测机构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应立即报送区质安站进行报备登记。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开展收样工作,正确使用见证取样送检章,严格核查送样人员、见证人员身份信息,送检样品标识、防伪标识和二维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收取,发现委托单位、监理单位、送检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诚信经营、强化信用意识,学习掌握检测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不断优化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按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管理文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人员及其检测活动的管理,应规范记录及电子数据管理,保证检测结果可追溯,检测原始记录应记录检测时段(时刻)信息,主要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应有对应检测样品编号和检测时段(时刻)信息(检测数据已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除外),原始电子数据应单独建档,分类保存,保存期限同纸质版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区质安站每季度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对涉事企业和个人进行诚信计分,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现场取样、见证、送检行为,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操作导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潼南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现场取样见证送检是指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取得见证取样授权书的工作人员将检测样品送至检测机构固定场所开展检测工作实施见证的行为。

第四条  办理见证取样授权书的人员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本单位人员担任,且每个项目不得少于两人,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员。

第五条  见证人员仅对授权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展见证送检工作。

第六条  见证人员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取样数量及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制度要求的,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见证取样送检资格,并对所在单位和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6

 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潼南区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潼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桩身完整性、结构实体、节能构造、土工密实度、后植钢筋、施工质量检测等现场检测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前,应将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信息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方案开展检测活动,同一检测项目应由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检测实施前三天,将检测计划(含检测项目、部位、检测点、检测数量等)相关信息(详见附表)报送至区质安站。并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检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开展现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旁站,且应对检测标记(如混凝土强度回弹测区点位、钢筋保护层扫描位置、外墙保温抽芯部位等)留存影像资料。若现场检测无检测标记及未留存影像资料,该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第七条  划分为重点关注类项目的,检测机构应留存该类项目现场检测视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检工程外部全景、实时检测数据和现场检测过程视频、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等信息),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开展现场检测过程中,若发现检测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制度的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质安站。

 

 附表

潼南区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测机构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号

 

检测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测人员

姓  名

 

资格证书编号

 

姓  名

 

资格证书编号

 

姓  名

 

资格证书编号

 

姓  名

 

资格证书编号

 

检测项目      

项目类别

检测参数

检测数量

 

 

 

 

 

 

 

 

 

仪器设备

设备名称

型号/自编号

计量检定/校准证书号

 

 

 

 

 

 

 

 

 

项目监理部核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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