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潼南府公告〔2023〕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协议生效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预签协议即时生效并完善相关手续。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
七、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17房屋征收科办公室;联系电话:13896107096,19122127205;办公时间:9:30-12:00,14:30-17:30。
八、在房屋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决定正式启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该片区实际情况,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被征收具体范围:重庆市潼南区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资金筹集、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为实施单位,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梓潼街道办事处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三、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2〕10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五、预签约期限及生效条件
本项目采取预先签约的方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下达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并完善相关手续。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逾期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将报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
六、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一)被征收人通过自主协商选定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经现场勘查评估,综合确定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如下表(详见“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明细表):
名称 |
修建年份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 性质 |
评估单价(元/㎡) |
负1层商业用房 |
1992年 |
混合 |
出让 |
4,960.00 |
其他商业用房 |
1985年- 2006年 |
混合、砖混、砖木、砖柱砖墙 |
出让、划拨 |
9030.00-10810.00 |
临街商业用房 |
70年代- 1994年 |
混合、砖混、砖木、砖柱砖墙 |
出让、划拨 |
14420.00-15170.00 |
住宅用房 |
80年代 |
混合、砖混、砖木、砖柱砖墙 |
出让、划拨 |
3160.00-3400.00 |
住宅用房 |
90年代 |
混合、砖混、砖木 |
出让、划拨 |
3250.00-3440.00 |
住宅用房 |
2004年- 2008年 |
混合、砖混 |
出让、划拨 |
3480.00-3530.00 |
(二)本次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分别位于:1.锦上香宇住宅19套;2.东安居住宅22套;3.上品景苑住宅63套(多层区:44套、高层区:19套);4.锦上香宇商业5套;5.佳城天下商业10套(详见产权调换房源表)。
(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
1.锦上香宇住宅:4620元/㎡;2.东安居住宅:3670元/㎡;3.上品景苑住宅:4080元/㎡(多层区)、4560元/㎡(高层区);4.锦上香宇商业:6300元/㎡;5.佳城天下商业:4400元/㎡(详见“梓潼二期(瓦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明细表)。
七、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等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八、征收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之一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等值交换、公开房源、先签先选”的原则,由先签约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九、公摊及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安置时,可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将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十、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源为清水现房,故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简装200—300元/平方米、中装300—400元/平方米、精装400—5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由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若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标准,装修标准由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若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等其他设施的补偿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其附属设施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民用具体标准为:独立电表600元/户,独立水表600元/户,天然气总表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非民用补偿标准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现行安装标准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水、电、气是独立户口的,在还房时予以恢复。
十一、奖励补助
(一)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该奖励仅限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既选择货币补偿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提前天数自签约所确定的签约起始期限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住宅给予500元/户·日;非住宅给予20元/平方米·日的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单户提前签约奖。
(三)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在区政府作出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预签协议生效后,正式通知之日起,被征收人需在30天内自行办理附属设施设备销户并搬迁、移交旧房,同时将房地产相关权证交回区房屋征收部门,则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该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分为三档。一档: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为合法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6000元/户;二档:被征收房屋证载及认定为合法面积在100-200平方米(包含2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8000元/户;三档:被征收房屋证载及认定为合法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奖励标准为30000元/户。
若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交房义务,则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四)搬迁补助
住宅按20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每户3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五)临时安置补助
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源为清水现房,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十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公告之日前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按照建筑结构类型给予残值费,标准为: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签订协议或通过行政拆违的不予补助。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三)征收涉及的房屋租赁户的相关问题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处理。
十三、签订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水表、电表、气表、闭路、宽带安装或缴费发票;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5.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可依法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办理相关手续,但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佐证资料、证件;
6.房屋所有权人离异的,须提供合法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个人婚姻现状证明及相关佐证资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预签协议—预签协议生效并收回被征收人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证件—腾空并交房后领取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的房屋—预签协议—预签协议生效并收回被征收人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证件—腾空并交房后领取相关费用—还房并办理接房手续。
备注:1.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一个产权户(含共有产权);
2.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