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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9-02



潼南府办发〔202251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5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2022版)


重庆市潼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区组织指挥机构············································ 6

2.2  现场指挥机构················································ 12

2.3  潼南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13

2.4  专家组····························································· 14

3  灾害预警响应···················································· 14

3.1  预警信息发布················································ 14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14

3.3  预警响应措施················································ 14

3.4  预警响应终止················································ 15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5

4.1  灾情信息报告················································ 15

4.2  灾情信息发布················································ 17

5  应急响应···························································· 17

5.1  启动权限························································ 17

5.2  Ⅰ级响应························································ 18

5.3  Ⅱ级响应························································ 20

5.4  Ⅲ级响应························································ 22

5.5  Ⅳ级响应························································ 24

5.6  响应终止························································ 25

6  灾后救助··························································· 25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5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6

6.3  冬春救助························································ 27

7  保障措施··························································· 28

7.1  资金保障························································ 28

7.2  物资保障························································ 29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9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30

7.5  人力资源保障··············································· 31

7.6  社会动员保障··············································· 31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2

8  附则··································································· 32

8.1  术语解释······················································· 32

8.2  预案管理······················································· 33

8.3  预案解释······················································· 33

8.4  预案实施······················································· 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潼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潼南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1.1 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有关副区长、区人武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潼南气象局、区传媒集团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执行重庆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命令;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向重庆市和区人民政府报告自然灾害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在发生相应突发自然灾害时,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灾害救助等各项基础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传达贯彻执行重庆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协调各单位、各部门救灾救助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区级防灾减灾项目审批,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委:负责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教育。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和灾后恢复生产;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灾毁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救灾通信畅通;协调电力部门组织应急抢修队伍,保障辖区内生活用电和区指挥部用电,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协调燃气部门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与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共同参与拟定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使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核实、统计全区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为地质灾害救助提供资料;负责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勘查选址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区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统计城区市政设施受灾受损情况,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和协调铁路,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航道等设施,为应急运输协调高速公路绿色通道。

区水利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情及水文信息;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统计核实水利系统灾害情况,为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业灾后恢复发展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受灾人员生产自救;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为重特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

区商务委: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负责及时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畅通。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药品、医疗器械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灾情收集、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住房、饮水及伤病医治等基本生活困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统筹做好巨灾保险理赔事宜。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林业局: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掌握、通报森林火灾动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为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潼部队、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潼南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发布预警信息;负责防雹增雨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区传媒集团:宣传报道抗灾救灾相关信息,制作、播放灾情和救助工作专题片。

有关镇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级在潼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政府办协调处理。需要驻潼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人武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视情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区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配合市级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潼南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地震、规资、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潼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红、橙、黄、蓝四级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各镇街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信息。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区指挥部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指挥部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含分村、社区数据);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会商确定后向市应急局报告(含分镇街数据)。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镇街每24小时须向区应急局报告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区应急局每24小时须向区指挥部和市应急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应在2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的数据(含分村、社区数据)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区指挥部和市应急局报告(含分镇街数据)。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镇街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局进行初报(含分村、社区数据)。区应急局汇总数据(含分镇、街数据)上报区指挥部,会商审核后上报市应急局,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各镇街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5 区指挥部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 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潼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区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Ⅲ级响应由区应急局启动,Ⅱ级响应的启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Ⅰ级响应的启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人民政府区长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镇街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并派出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到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重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区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区经济信息委要协调通讯企业和电力部门尽快恢复灾毁设施设备,保障救灾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管局做好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开展水利工程修复、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区新闻办和网信办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受灾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的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镇街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指挥应急救助工作。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3)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到受灾镇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重灾镇街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区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区经济信息委要协调通讯企业和电力部门尽快恢复灾毁设施设备,保障救灾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管局做好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文化旅游委、区新闻办和网信办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受灾镇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3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以上、5万人以下。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3)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重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筹集款物开展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区应急局慰问受灾人员、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重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区应急局根据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区应急局收到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下达。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区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区应急局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4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区应急局备案。

6.3.2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镇街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3  区应急局根据镇街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商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商务委确保粮食供应。

6.3.5 受灾区县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7.1.1  区委、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财政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4  区指挥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中央库为依托、市级库(含区域库)为主体、区县库为支撑、乡镇(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区应急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立覆盖镇街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形成全区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镇街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受灾镇街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运救灾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财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的资金保障;公安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秩序;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其他各级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努力形成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集中安置点应急救助体系。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局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区各类学校中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7.2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7.3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潼南府办发〔2022〕51号关于印发潼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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