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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1-02-21

潼南府办〔2017〕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预案编码:1.6.24-1.6

重庆市潼南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级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2.3职责

3预警预防

3.1预警监测

3.2会商研判

3.3预警分级

3.4预警发布

3.5先期防范措施

3.6应急联动机制

4灾害分级

4.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4.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4.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4.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指挥协调

5.3信息报送

5.4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新闻发布

6.4应急总结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7.5经费保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区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潼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集中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级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舆论引导、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气象灾害,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处置、舆论引导、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时,接受市政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调度指挥,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3职责

2.3.1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应急办)、潼南气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2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应急办)、潼南气象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潼南人武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旅游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发布,传达区指挥部指令;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潼南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负责组建管理区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队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气象灾害联合会商制度。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

区农委: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病虫害等预警信息;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农业受灾情况。

区水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管理,及时发布洪涝、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江河水情、水文信息;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洪旱灾害等相关情况。

区林业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管理,及时发布有关森林火险等预警信息;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林业受灾情况。

区公安局:负责在抢险救灾中,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灾区交通畅通;负责灾害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灾区治安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救助安置和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工作;负责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资金筹集调拨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经济信息委:协调电力、燃气、通信、化工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区交委:组织负责应急运力保障和高速航运等应急救援通道保畅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设备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赔偿相关工作,参与善后处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救灾防病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建立和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区政府新闻办: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防范应对、抢险救援新闻信息。

区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街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工作站的运行管理,及时发布或转发灾害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先期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

区教委、潼南人武部、区建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重庆潼南港航管理处、潼南盐业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服从区政府的统一协调,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电力、燃气、通信等单位要为事故现场抢险提供供电、供气、供水、通信保障,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3预警预防

3.1预警监测

当监测或预报我区行政区域内将有气象灾害发生时,潼南气象局根据《潼南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统一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2会商研判

潼南气象局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会商研判,及时将会商研判结论报送区政府。

3.3预警分级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4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区域(场所)、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先期防范措施

各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3.6应急联动

各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应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消息树”、“发令枪”,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4灾害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别重大暴雨、大雪、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雷电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主要镇街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多个镇街辖区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我区大部分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航道、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12个小时以上。

4.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3~9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航道、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9~12小时。

4.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航道、高速公路(铁路)连续封闭6~8小时。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当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时,由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当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或一般气象灾害时,由区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应急办协调。

5.2指挥协调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镇街及有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3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和潼南气象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政府应急办和潼南气象局接报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应急办、潼南气象局迅即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等。

5.4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时间,由潼南气象局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转为常态管理。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灾区的灾民救助、基础设施和工农生产等的恢复重建工作。

受灾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科学制定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应急救援中所征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核算后及时予以补偿;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安排调度。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区内外及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全区各级机关、团体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机构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

有关保险公司根据灾情,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做好赔付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区应急办牵头,其他部门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向区政府应急委上报调查评估报告。气象灾害评估结果作为灾害救助、补偿、理赔的依据。

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10日内向区政府应急办上报调查评估报告。

6.3新闻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新闻办及时收集灾害监测预警、受灾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受灾情况。

6.4应急总结

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结束后10日内,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潼南气象局,潼南气象局在15日内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应急委,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以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宽带通信网为主体,建立潼南气象局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1.2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7.1.3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7.1.4 本预案启动后,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镇街及部门进入应急状态,确保24小时应急通讯畅通。

7.2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保障

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加强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装备设备管理,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确保抢险救援时物尽其用。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易发、多发、频发地区的镇街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3.1建立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4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潼南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潼南气象局组织制作气象灾害预警及自救、互救的文字或图表等宣传材料,及时向公众发放,提高公众自救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7.4.2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将有关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1次。

7.4.3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7.5经费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市级部门支持。受灾镇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足够的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处置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谎报、瞒报灾情,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或者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潼南气象局负责解释,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报重庆市气象局备案。以前制定的潼南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潼南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2.潼南区气象灾害专家组人员名单表

3.潼南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通讯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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