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梓潼东安大道“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2日16时56分许,潼南区梓潼街道东安大道西市场公交车站外,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梓潼街道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日16时56分许,熊某某驾驶渝A0***9D大型公交车经东安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安大道西市场外公交车站上下客后,起步时未观察到处于车头正前方挡风玻璃下的行人谭某某(谭某某沿车头前从右至左横过道路,此时谭某某正行走到公交车正前方挡风玻璃下,距离车头几厘米),与谭某某相撞,致行人谭某某倒地,公交车继续前行时将倒地的谭某某卷入车底拖移了一段距离后停下,谭某某受伤。谭某某经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潼南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熊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身份证号:510227********7236,驾驶渝A0***9D大型普通客车。
谭某某(死者),女,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身份证号:510227********0948,行人。
(二)车辆情况
渝A0***9D,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该车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
(三)事故责任车辆相关单位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渝A0***9D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成立于1998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697637M;经营范围:区内班车客运,区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区内包车客运,区际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潼南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二类汽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经营。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0002号)。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东安大道(西市场外公交站),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谭家桥方向,西往正兴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干燥,视线良好。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0****9D大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367号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谭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3〕66号鉴定意见为:谭某某符合胸部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5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公交车驾驶员熊某某未按其公司《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第3.3.1条[1]的规定,驾驶公交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车辆周围环境未进行仔细观察)。公交车在起步时,谭某某位于公交车正前方挡风玻璃下,在熊某某的直接视野盲区内,熊某某未直接观察到谭某某,但熊某某通过观察车辆右前部的广角盲区镜(下视镜)能够观察到谭福兰的位置,其过错行为在形成此事故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谭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线通过的过错行为在形成此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事故责任: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120230000180号),熊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公交车驾驶员起步时未对车辆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线通过引起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公巡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年初制订了《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交通安全运输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行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熊某某,渝A0***9D大型公交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负主要责任。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谭某某,行人。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3]的规定,负次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司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公司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按规定对熊某某等驾驶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其所属事故车辆(渝A0***9D大型公交车)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无证据证明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交巡警公巡大队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潼南梓潼东安大道“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3日
[1]《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第3.3.1条:出站时,通过反光镜、车载视频观察确认无上下车乘客后,开左转向灯,注意观察,左右后视镜、车内后视镜、下视镜,确保安全后方可起步行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