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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桃园路 “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3-08-15

202306071838分在重庆市潼南区桃园路莲花幼儿园外路段,谢某某驾驶渝AD***61新能源小型汽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某于当日2120分抢救无效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06071838分,谢某某驾驶渝AD***61新能源小型汽车(万顺网约车)经仁义医院往云海蓝湾方向行驶,去云海蓝湾接乘客,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桃园路莲花幼儿园外路段时(事发时车速为30km/h),行人杨某某(儿童,6岁)从公路左边人行道往右边跑横穿公路,谢某某立即刹车,仍与杨某某相撞,杨某某受伤。谢某某停车查看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周围群众拨打了120,将杨某某送潼南区中医院抢救,于当日2120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潼南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某某,女,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潼南大道北一段,身份证号:511028********3263,驾驶渝AD***61新能源汽车。联系方式:188****2695,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821日。事发时无酒驾、毒驾迹象。

杨某某(死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巴渝大道,身份证号:511621********0214

(二)车辆情况

AD***61,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潼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该车有效期止20231130日。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该车靠到重庆市潼南区潼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万顺叫车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三)事故责任车辆相关单位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潼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潼运诚公司),渝AD***61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90605日,法定代表人:陶,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Y579;《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汽车保养服务(不含维修)、汽车维修;销售:汽车零配件、二手车;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预约客运服务。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网约车平台运营者,成立于20170407日,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住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DPXF,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40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531日。

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授权潼运诚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成立潼南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并从事网约车经营相关业务。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桃园路莲花幼儿园外,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金佛大道方向,西往云海蓝湾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D***61新能源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145号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428号鉴定意见为:AD***561新能源小型轿车在事发时车速应为30km/h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3〕34号鉴定意见为: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未观察仔细且采取紧急措施不当;杨某某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无监护人带领和临近横穿道路)

事故责任:谢某某杨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情况未观察仔细且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行人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公巡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潼南区交通局。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区交通局严格履行了相关业务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职责。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行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某某,渝AD***61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同等责任。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杨某某,行人。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2]的规定,负同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潼运城公司,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履行了万顺叫车潼南岩湾社区服务站职责,每月对某某等驾驶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其所属事故车辆(AD***61小型轿车)车况良好,未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隐患。无证据证明潼运城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每月通过服务站和万顺叫车平台对谢某某等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营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驾驶过程中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人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无证据证明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重庆市潼南区潼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服务站的相关职责,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及时除险清患。

(二)交巡警公巡大队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桃园路“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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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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