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领域 > 行政管理 > 应急管理 > 应急处置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 “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3-04-25


2023228627分许,罗某某驾驶渝ADF6***新能源汽车经国道246线由重庆市潼南城区往塘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89km+200m(太安宋氏Y牌太安鱼庄外)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邱某某相撞,致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227日晚上,罗某某与乘客电话约定第二天到卧佛去接,2023228627分许,罗某某驾驶渝ADF6***新能源汽车(万顺网约车)经国道246线由重庆市潼南城区往塘坝镇方向行驶(空车,尚未下单)到卧佛去接该乘客,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89km+200m(太安镇宋氏Y牌太安鱼庄外路口),遇对向车道来车(远光),罗某某受灯光影响,未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邱某某,未减速(事发时速度为78km/h)、未礼让行人,致使车辆与邱某某相撞,邱某某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潼南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罗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身份证号:500223********7038,驾驶渝ADF6***新能源汽车。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止2031514日。事发时无酒驾、毒驾迹象。

邱某某(死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身份证号:510227********7718

(二)车辆情况

ADF6***,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鑫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工业园区,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430日。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该车为罗某某20214月购买,挂靠到重庆鑫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用于万顺叫车网约车服务。

(三)事故责任车辆相关单位情况

重庆鑫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晨公司),渝ADF6***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80608日,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7LA7M;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网约车平台运营者,成立于20170407日,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住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DPXF,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40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531日。

鑫晨公司通过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授权,在重庆市潼南区负责潼南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建设,并从事网约车经营相关业务。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89km+200m(太安镇宋氏Y牌太安鱼庄外),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潼南区塘坝镇方向,北往潼南城区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DF6***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485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171号鉴定意见为:渝ADF6***小型轿车在事发时车速应为78km/h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邱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316号鉴定意见为: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罗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未礼让行人,且严重超速行驶;邱某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塘坝公巡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潼南区交通局。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区交通局严格履行了相关业务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职责。截至目前,辖区没有注册登记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登记的网约车共有616台,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600余份;检查相关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点4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5个;共查处非法营运14起、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9起。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行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罗某某,渝ADF6***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1]之规定,负主要责任。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邱某某,行人。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2]的规定,负次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鑫晨公司。公司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每月对罗某某等驾驶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其所属事故车辆(渝ADF6***小型轿车)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无证据证明鑫晨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质,每月通过服务站和万顺叫车平台对罗某某等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营车辆开展了安全抽查检查。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人未按规定横过道路。事发时,网约车驾驶员尚未进入接单运营状态,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备阶段,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在未接单状态下无法实施动态管控。无证据证明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鑫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交巡警公巡大队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2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