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领域 > 行政管理 > 应急管理 > 应急处置

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23”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2-08-16

20226231830分左右重庆三创电力有限公司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经济信息委、桂林街道等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23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生时间20226231830左右

(二)发生地点。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高庙村10组村民米思革院角处

(三)死亡类别等级触电一般事故。

(四)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死者:某某,男,现年49岁,身份证号码:513426********0510,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人,具有电工、高处作业资质

二、工程及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某某,成立时间20150714日,公司住址重庆市江北青晖园5144-1,主要经营范围: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充电桩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通用设备、环保节能设备;建筑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4640L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6009341-04

某某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三创公司参加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一切活动,身份证号码510228********0315家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某某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潼南项目经理,负责潼南项目的全面工作,身份证号码500228********1511家住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

事故工程情况

项目名称:国网重庆潼南公司配电网运维抢修消缺

项目地点:重庆市潼南区

项目内容:支撑潼南公司辖区内的配网线路设备应急抢修消缺工作

发包方(甲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2234计划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竣工日期20221231日。

202234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签订《(检修/技术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三创电力公司)承担甲方(潼南供电公司)辖区内的配网线路设备应急抢修及消缺工作。事发时,陈某某(死者)等工人所做应急抢修、清障工作属于合同约定工作内容。

、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622晚,潼南大风暴雨23日上午潼南供电公司桂林供电所台区经理黄接到桂林街道办事处高庙村10组村民米某某入户电力线路报修电话,黄某通过正常程序向潼南供电公司汇报,潼南供电公司与三创公司联系,要求三创公司安排工人负责线路巡视清障抢修。三创公司派出陈某某(技工)、张某某(杂工)、周某某(杂工)三名工人到桂林供电所等候。23日下午3点,黄某到桂林供电所接到陈某某等三人,开始巡线清障。大约下午6点到达米某某处(事发地),陈某某等工人开始对米某某入户电力线路进行抢修,在工作过程中,陈某某发生触电,在场人员立即开始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通知三创公司负责人以及潼南供电公司相关人员120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对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衍生及事故扩大,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

2.相关部门应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120110区应急局经济信息委、桂林街道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3.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警戒及疏散及时有序,没有引发次生事故事故单位积极主动处理善后事宜目前,事故善后已经处理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某某作为技术工人,违反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规范进行验电、接地、停电等操作程序)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从而导致其作业时触电死亡。

2.间接原因

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派工不合理,事发工作只派出一名技工(死者)和两名杂工,缺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及时有效教育和督促陈某某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陈某某违规操作的行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未有效监督陈某某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见主要负责人余某某和项目经理常某某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开展教育培训的记录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履职情况

(一)经济信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履行职能职责要求按照年初执法计划,对国网重庆电力公司潼南分公司小渡、柏梓、双江、桂林、塘坝、古溪供电所共开展6次安全生产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联合应急、消防、供电公司等单位每周2次对各小区高层建筑开展电气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消除用户侧电力安全隐患。加强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培训组织企业开展电力安全知识宣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经调查,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及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桂林街道办事处。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必管原则要求落实二是压实责任体系,街道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班子成员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判会商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隐患整改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每半月带队督促检查一次,今年1-7月,街道主要领导带队检查15次,班子成员带队检查142三是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应急办等科室上半年共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然灾害排查480余次,发现问题435处,整改问题433处,正在整改2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办牵头,会同职能科室积极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宣传手册2000余份、制作横幅85条、张贴标语650余张,制作宣传展板10块。经调查,未发现桂林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潼南供电公司。作为发包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将国网重庆潼南区公司配电网运维抢修消缺工作发包给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检修/技术改造)施工合同》;落实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公司运检部每月按期开展月度安全例会,工程进度会,周安全例会、风险评估会;组织施工人员培训和考试,开展检查督查,督促整改落实;按周召开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督查会议,对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对工程安全风险进行管控;运检部按计划对施工项目部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及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1派工不合理,事发工作只派出一名技工(死者)和两名杂工,缺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及时有效教育和督促陈某某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陈某某违规操作的行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未有效监督陈某某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和第四十五条3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某某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五项5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6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某某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潼南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7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其他处理建议

,桂林供电所台区经理,对事发作业现场风险研判不到位、协调管理不力,建议潼南供电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桂林供电所,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力,建议由潼南供电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根据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的意见,本次事故中,事故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安全生产事故追刑的条件,建议不予移交司法机关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及单位

1.某某三创公司技术工人,具有电工、高处作业资质,其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预见作业的风险及安全隐患,但其在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规范进行验电、接地、停电等操作程序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潼南供电公司,经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3.经济信息委经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4.桂林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落实隐患整改。

(二)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推进落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即“两单两卡”的实施,提高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素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潼南供电公司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经济信息桂林街道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三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23

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72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