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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巴蜀大道 “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2-05-06

20221251300分许,朱某某驾驶渝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潼南区巴蜀大道1166号路段非机动车道倒车时,与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潘某某发生刮撞,致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21251300分许,朱某某驾驶渝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潼南区巴蜀大道1166号路段非机动车道倒车时,与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潘某某发生刮撞,致潘某某当场死亡。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某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沿溪镇,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康安小区民房,身份证号:513521********3819,机动车驾驶证:B2,驾驶渝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联系方式:133****2000

潘某某,男,汉族,生于19390912日,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身份证号:5102271939********,行人,家属联系方式:182****3276

(二)车辆情况

D18086,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FCDKE5P6K1000307,发动机号:P13819,检验有效期止202205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凭证号:ACHQ007CTP21B006066H,特种车保险单号:ACHQ007S2021B000137T,保险终止日期:20220506日。

(三)事故责任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成立于20190402日;法定代表人:某某;注册资本:佰陆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存储);销售:水泥、钢材、板材、木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及配件、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B0TQ53;营业期限20190402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50022300848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516;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

)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巴蜀大道1166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潼南区火车站方向,西往潼南区金佛大道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干燥,潮湿,非机动车道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上城华府,北侧为百米大道

)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99鉴定意见为:该车间接视野、倒车信号装置及传动、转向和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第三轴、第四轴轮胎花纹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1的要求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潘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23号鉴定意见为:死者潘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潘某某(基本情况同上),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120220000017号)认定:朱某某驾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潘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未走人行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年初制订了《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度交通安全运输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紧扣降总量、防事故工作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闭环原则要求,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021年支队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水上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共计648家次,对辖区内357监督检查单位实施了全覆盖检查,发现安全隐患766处,落实整改766处,结合《货运安全整治》《非法营运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精密部署,积极组织实施,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共1112起,处罚款216.49万元。经调查,暂未发现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聘用、管理从业人员,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某,参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未通过;公司无其他通过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符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实际;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未见二级维护保养计划;未见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相关台账;公司对驾驶人员档案管理不严格,未见驾驶人员朱某某资质信息资料。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潘某某,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未走人行道,未确保安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建议处理责任人员

朱某某,渝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潼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之规,撤销朱某某从业资格证,并督促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鉴于D1808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建议潼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管理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峰绪物流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遏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二是公司应当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潼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技术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市潼南区巴蜀大道

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425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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