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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日期: 2024-01-24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技术规范 标准化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清单 监督检查清单








基本要素 达标要求 评分方式 扣分项 不符合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








1.1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周边防火间距应按设计依据的标准执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铁路安全防护距离,与公路、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距离应符合其法规要求(GB18265第4.1.2条);爆炸物库房除符合GB18265第4.1.2条要求外,与防护目标应至少保持1000m的距离,还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18265第4.1.3条);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本标准4.2条及4.3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GB/T37243第4.4条)。(10分) 现场检查或测量防火间距 1.涉及爆炸物或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一处不符合扣10分。
1.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周边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构成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1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构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涉及爆炸物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且构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涉及爆炸物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1处处5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2依照旧标准已建成投运或刚完成建设即将试运行的企业,要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执行的标准(应急管理部有最新要求的除外)。已建成投入试运行的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最新设计标准。企业新建项目时,应按照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的最新技术标准。(10分) 现场检查或测量防火间距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企业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丙类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与周边其他丙、丁、戊类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甲、乙类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与周边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3.爆炸物库房建设与周边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60分) 1.3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GB50187第5.6.5条);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GB50016第10.2.1条)。(10分) 现场检查
1.不符合扣10分。
2.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仓储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类库房。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架空供电线穿越丙类罐区,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架空供电线穿越甲、乙类罐区或甲、乙类库房,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GB50016第7.1条的要求。(10分) 现场检查或测量 一处不符合扣5分。











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60分) 1.5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的山坡设置截水沟(GB50489第6.4.8)。(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厂区上方的山坡未设置截水沟。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厂区上方的山坡未设置截水沟,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1.6液氧储罐周围5m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GB50016第4.3.5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1.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工厂现状与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应相符。(10分) 现场检查 企业现状与设计总图不符,扣10分。











2建、构筑物(110分) 2.1建、构筑物应根据使用和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火灾危险性类别,并应符合要求(GB50016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10分) 现场检查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于原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扣5分。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于原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为丙类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为甲、乙类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2储存易爆性商品库房应为一级轻顶耐火建筑(GB 17914条 4.2.2.1条)。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GB50016第3.2.2条);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GB50016第3.2.7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1.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储存可燃液体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2.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应满足GB50016防火分区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分隔(GB50016第3.3.1条、第3.3.2条)。(10分) 现场检查 1.未分区扣10分。 2.防火分隔不符合扣5分。 1.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不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不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或分隔墙不符合要求,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甲、乙类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不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或分隔墙不符合要求,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







3.仓库内的防火分隔墙不符合规范要求。







2.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第3.6.2条) 。(10分) 现场检查玻璃窗、轻质屋面(墙)等设置情况 1.未设置扣10分。
2.设置不符合一处扣5分。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丙类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或设置的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甲、乙类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或设置的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设置的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2.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GB50016第3.6.6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未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未采取防静电措施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未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未采取防静电措施。







2.6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的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GB500
16第3.6.5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2.7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道、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道、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GB
50016第3.6.11条)。(5分)
现场检查 与相邻厂房管道、沟相通或下水道无隔油池(安全水封)扣5分。 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道、沟与相邻厂房的管道、沟相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和生产丙类液体厂房的管道、沟与相邻厂房的管道、沟相通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使用和生产甲、乙类液体厂房的管道、沟与相邻厂房的管道、沟相通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下水道未设置隔油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使用和生产丙类厂房液体厂房的下水道未设置隔油设施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使用和生产甲、乙类液体厂房的下水道未设置隔油设施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8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的建(构
)筑物的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HG20571第5.6.4条)。(5分)
现场检查 1.未进行防腐处理一处扣5分;2.防腐层破损或失效一处扣2分。











2.9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GB50016第3.7.2条);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GB50016第3.8.2条)。当符合GB50016第3.7.2条、3.8.2条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1.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符合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丙类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每座仓库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甲、乙类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每座仓库安全出口少于2个。







2.10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GB50016第3.3.4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11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室应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应封堵,并有防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GB50053第6.2.2条、第6.2.4条、第6.2.6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GB50053第4.2.2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2.12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GB50016第3.3.5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GB50016第3.3.9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员工宿舍设在厂房、仓库内。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员工宿舍设在丁、戊类厂房、仓库内处2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员工宿舍设在丙类厂房、仓库内处2~4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0.7万元的罚款。
3员工宿舍设在甲、乙类厂房内处4~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1万元的罚款。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








2.13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GB50041第4.1.2条和第4.1.3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2.14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GB50016第6.4.11条)。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髙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GB50016第10.3.5)(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2分。 1.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丁、戊类厂房或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除外仓库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处1-2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
2.丙类厂房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处2-4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0.7万元。
3.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处4-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1万元。
4.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一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处加处0.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
5.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








2.仓库(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除外)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3.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工艺与设备(140分) 3.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原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九条第二款)。(10分) 现场检查 1.使用淘汰工艺或主要生产装置中使用淘汰设备,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其它生产装置或公辅设施使用淘汰设备,扣5分。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使用淘汰设备1台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台加处1万元。
2.使用淘汰工艺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2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GB50187第8.1.7条)。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GB50016第6.1.5条)。(10分) 现场检查、核查论证及审查资料 一项不符合扣5分。 1.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员工宿舍、办公室、控制室等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设置排气道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2.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其它建筑物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







3.防火墙内设置排气道。







3.3气瓶充装输气管与瓶阀的连接型式应为螺纹连接,禁止采用夹具连接充装(GB/T 14194第5.1条 )。(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4单一气体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 mm(GB27550第8.2条)。混合气体气瓶集束装置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 150 mm(GB/T 34528第 6.2 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5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囗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安全措施,減少泄漏的可能性(安监总管三(2014)94号);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SH3047第2.4.4条);充装毒性气体和乙炔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GB27550第7.8条)。(10分) 现场检查 1.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处理后放空,一项不符合扣10分。
2.其它不符合项,一处扣5分。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处理后放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介质未经处理后放空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2.涉及其它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需要处理后放空的,1处处2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6液化气体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校验一次。衡器应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GB/T14193第5.1条)。(5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3.7乙炔充气汇流排每排的进口管上应设置一只主截止阀,在充气汇流排各分配接口处应设置分配截止阀,应一瓶一阀。在充气汇流排的末端应设有通向乙炔低压系统的回流管,回流管道上应设截止阀。乙炔充气汇流排上应设置水喷淋冷却装置,且能直接喷到充气汇流排上所有钢瓶。乙炔放空管应各自单独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乙炔气体应回收(GB27550第7.9条)。(5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3.8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超过2%(体积分数)时禁止充装(GB/T14193第5.2条)。(5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3.9设备和管线应按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12801第6.8.4
条)。(5分)
现场检查 1.主要设备无名称标识一处不符合扣2分;
2.输送危险有害介质的物料管道未涂识别色、无物料名称、流向标识一处不符合扣2分。












3.10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GB50160第7.2.14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11现场仪表指示数值、DCS或PLC控制数值应和工艺要求的控制数值一致(应急〔2019〕78号)(5分) 现场检查 现场仪表指示数值、DCS或PLC控制数值和工艺要求的控制数值不一致,一项扣5分











3.12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应正常投用。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屋顶3m以上。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GB50160第5.5.11、5.5.12条)。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的腔体应设置压力指示装置(GB/T 567.2 第4.3.2.2);爆破片安全装置的最大爆破压力应不大于安全阀整定压力的110%或0.01MPa(取两者之间的较大值),最小爆破压力应不小于安全阀整定压力的90%(GB/T 38599 第4.5条)(10分) 现场检查 1.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在正常操作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安全阀处于全开状态的扣10分。
3.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如安全阀未开启,截止阀关闭、装反;爆破片超出使用年限、安全阀未定期校验等。一处扣5分。
在用安全阀未正常投用或入口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截止阀门未全开的,1处处2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截止阀门未正常投用或未开启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13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TSG2
1第9.2.1.2条)。(5分)
现场检查 1.压力表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压力表超红线外,一处不符合扣5分。
2.压力表刻度盘上未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一处不符合扣2分。
3.检验标签缺失的,一处不符合扣1分。












3.14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应加护套保护措施;易燃易爆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AQ5204第4.11.2条);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SH3047第2.7.9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15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物料外泄和喷溅的措施。
(HG 20571) 第5.6.1条。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应设置安全护罩(SH3047第2.4.3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16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和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的均应设防烫伤隔热层(SH3047第2.10.6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17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GB5083第6.2.1条)。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GB5083第6.2.2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18搬运、装卸易燃易爆气瓶的机械、工具,应具有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GB/T34525第6.2条)。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GB/T34525第7.1.6条)。装卸气瓶时应配备好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GB/T34525第7.2.4条)。装卸氧气及氧化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GB/T34525第7.2.8条)。(10分) 现场检查,询问或核查原料需要量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19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GB50160第7.1.5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乙类可燃气体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涉及甲类可燃气体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若同时存在乙类可燃气体的,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20不符合4.1要求的气瓶禁止充装(G/TB14194第4.2条)。充装前应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应有记录)(GB/T14194第5.4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21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GB/T14194第4.8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3.22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加热炉炉底钢支架;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GB50160第5.6.1条)。(10分) 现场检查 承重结构未设置耐火保护措施扣10分;承重结构耐火保护措施不全或破损的一处不符合扣5分。











4储存与运输(125分) 4.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组)间及与泵房、装卸鹤管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GB50160第4.2.12条、第5.3.5条、第6.4.1条、第6.4.2条和GB50016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160第4.2.12条和GB50016第4.3.1条)。氧气、液氧储罐与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016第4.3.3条、第4.3.4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1.甲、乙类可燃液体储罐(组)间及与泵房、装卸鹤管间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乙类可燃气体不符合要求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涉及甲乙类可燃液体、甲类可燃气体不符合要求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2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GB50160第6.2.2条);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 GB50160 第6.2.11 条、第6.2.12条)的规定;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切断阀应挂牌常关(GB50074第13.2.2条);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应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GB50160第6.3.8条)。(10分) 现场检查 1.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储罐未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扣10分。
2.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扣10分。
3.无防火堤(围堰)或防火堤(围堰)雨水排放阀未关扣10分。
4.其他一项不符合扣5分。
1.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储罐未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的储罐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甲B、乙A类液体未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的,1个处3万元,每增加1个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罐区未按照相应规范设置防火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设置的防火堤或围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处处5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未设防火堤或围堰的,1处处7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若同时有防火堤或围堰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储存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未设置围堰,或围堰容积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







4.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积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5.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运行中浮盘落底未采取措施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采取措施的,1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4.3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可燃液体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GB50160第6.2条);大于5000m3的储罐应设置沉降观测点(GB50461第4.1.2条,SHS01001第1.8条)。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GB50160第7.2.18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1.甲B类易燃易爆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未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罐容积1000m3以下未采取减少日晒升温措施的,1个处2万元,每增加1个加处1万元。
2.罐容积1000m3及以上未采取减少日晒升温措施的,1个处3万元,每增加1个加处2万元,若同时存在罐容积1000m3以下未采取措施的,每增加1个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未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未设呼吸阀或只设呼吸阀未设阻火器的,1处处5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未设阻火器和呼吸阀的,1处处7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若同时涉及只设呼吸阀未设阻火器,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甲B类易燃易爆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的进出口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罐容积1000m3以下进出口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罐容积1000m3及以上进出口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采用软管连接,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若同时存在罐容积1000m3以下进出口管道未采取柔性连接的,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4.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4.4储罐区内储罐与储罐之间、储罐与防火堤之间的距离应满足(GB50160第6.2.8条、第6.2.13条,GB50984第4.4.8条);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GB 50351第3.1.7条 );同一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储罐(甲B类、乙类和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问一防火堤内),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常压储罐也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应设置隔堤分开;储存I级和1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GB 50351第3.2.1条 )。(10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4.5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区要有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GB50074第13.4.1条);泵的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GB50074第7.0.12条);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GB50160第6.4.2条)。(10分) 现场检查 1.未设置,一项扣10分。
2.不完善,一处扣5分。
1.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内无缓冲罐时,未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丙类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内无缓冲罐时,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内无缓冲罐时,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4.6装卸台处来车方向应有防撞设施,其高度不应小于0.5m(GB50156第 7.3.5条)。(5分) 现场检查 1.装卸台处来车方向未设置防撞设施扣5分。
2.防撞设施设置不符要求扣2分。












4.7可燃液体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GB50160第6.2.24条);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GB50160第6.4.2条)。(5分) 现场检查 可燃液体储罐的进料管未从罐体下部接入或从上部接入时未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未采用液下装车鹤管;一处不符合扣5分。











4.8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GB50016第3.6.12条)剧毒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安装灵咀风设备。(GB18265-2019第4.3.5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0m3以下的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60m3以上的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4.9库房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高度、墙距和垛距符合规范要求(GB15603、XF1131、GB17914、GB17915);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堆放(GB50016第4.1.2条);库房地面应分区标识并醒目。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醒目的标识;严禁超量、禁配物质混存。(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应建立并符合要求的剧毒化学品台账(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10分) 现场检查 1.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超量、超品种存放,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擅自改变仓库储存介质或丙类库作甲、乙类库使用扣10分。
3.仓库存储的原料、产品包装使用代码而不表明化学品名称的,扣5分。
4.桶装、瓶装甲类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一处扣5分。
5.剧毒化学品未设置专库,未实施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扣5分。
6.其它一项不符合扣2分。
1.库房危险化学品未按照相应规范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分区、分类、分库、超量存放的,1处处6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露天堆放爆炸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质、遇湿易燃物品的;存放量超过24小时使用量的;桶装甲类易燃液体物质的,1处处7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其他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不满足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的,1处处5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露天堆放。







3.剧毒化学品未设置专库,未实施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剧毒化学品未设专库存储的,处3-5万元。
2.未建立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3万元以下。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4.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10分) 现场检查 1.一项不符合扣10分。
2.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介质未使用万向充装系统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2.设置的万向充装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处2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4.11重大危险源储罐及储罐区罐容大于100m3甲、乙、丙A类储罐除了满足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GB50074
第15.1.1条、第15.1.2条、第15.1.3条,第15.1.4条,第15.1.5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文):1)设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并具有远传和连续记录、事故预报警和联锁报警的功能;2)应具有高高、低低液位联锁报警紧急停车或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15分)
现场检查罐区及中央控制室 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扣15分。
3.其它一项不符合扣10分。
4.高、低液位远传参数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一项扣5分。
5.若重大危险源失分,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1.重大危险源储罐未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不具备远传和连续记录、事故预报警和联锁报警的功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丙A类储罐未设置温度、压力远传、报警的,1处处1万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甲、乙类储罐未设置温度或压力远传、报警的;丙A类储罐未设置液位远传、报警和联锁紧急切断的,1处处1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3.甲、乙类储罐未设液位远传、报警和联锁紧急切断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若同时存在丙A类储罐液位有此问题,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4.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处5万元以下。
5.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重大危险源储罐未设置高高、低低液位联锁报警紧急停车或紧急切断功能。







3.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4.12封闭式、半封闭式、露天式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储存场所周边的现场情况(GA1511第8.1.1条),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场所人员的面部特征和物品出入场所交接情况;视频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GA1511第8.1.2条、第8.2.2.2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4.13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GB/T34525第8.2.2条)。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GB/T34525第8.2.4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电气、防雷防静电、视频监控与泄漏报警(120分) 5.1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力装置和电气设施及仪表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15分) 现场检查 1.电力装置和电气设施及仪表不防爆,一处不符合扣5分。
2.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3.电力装置和电气设施保护套破损或封堵不严等可能影响防爆效果的情况,一处不符合扣5分。
1.爆炸性环境内选用不防爆的电气设备、仪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 0区、1区使用不防爆电气设备、仪表或达不到防爆功能的一处处7-10万元,每增加一处加处1万元;防爆电气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一处处5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2区内使用不防爆电气设备、仪表或达不到防爆功的,1处处5-7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防爆电气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一处处5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爆炸性环境内防爆电气设备级别和组别不符要求。







3.爆炸性环境内防爆电力装置和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不满足 GB3836规范要求。







5.2车间动力箱、配电箱编号、标识、标记齐全,箱内外整洁,各种元件、仪表、线路连接可靠;电气设备的外壳或构架必须接地或接零;移动式电气设备电机外壳应采用漏电保护器(GB50303)。(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3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GB50160 9.1.4)。(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GB50160第9.2.3条)。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GB50074第14.2.1条)。 (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储罐未设防雷接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可燃液体的钢储罐防雷接地应设2处以上但仅设1处的;丙类可燃液体的钢储罐未设防雷接地的,一台处1万元,每增加一台加处1万元。
2.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可燃液体的钢储罐未设防雷接地的,一台处2万元,每增加一台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接地少于两处。








5.5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SH/T3097第5.1.1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固定设备的外壳未进行静电接地。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固定设备的外壳未进行静电接地的一处1处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5.6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
,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SH/T3097第5.1.2条)。
(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7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电阻值大于0.03欧或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应跨接(GB50074第14.2.12条)。氢气站、供氢站等涉氢场所的所有物料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GB50177第9.0.4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8爆炸危险区域内,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SH/T3097第5.3.3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9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SH/T3097第5.3.7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10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GB50160第5.7.7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1.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台,加处1万元。
2.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未采用防静电皮带转动的,1处以下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未采用防静电皮带转动。







5.11在人体带电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应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SH/T3097第5.10条)。(5分) 现场检查 一人次不符合扣2分。 操作人员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等非防静电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穿非防静电防护用品进入2区防爆场所的,1人次处1万以下,每增加1人次加处0.5万元。
2.穿非防静电防护用品进入0区、1区防爆场所的,1人次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5.12爆炸危险作业区的入口处、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及泵区入口处均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挂牌提示(GB50074第14.3.14条,HG20571第4.2.10);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囗(量油囗)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SH3097第5.2.2)。(5分) 现场检查或测试 1.未齐全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或现场测试不合格,一处扣2分。
2.未齐全挂牌提示扣3分。












5.13易燃和可燃液体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GB50160第9.3.5条)。万向管道充装系统设备应静电接地(原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场所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GB50074第14.3.12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3分。 易燃及可燃液体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可燃液体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静电专用接地线的,1处处1万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易燃液体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万向管未设静电专用接地线的,1处处3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5.14有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并保证正常使用火灾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和视频监控设施,做到24小时有人监控,接警、处置及时,并如实记录;设报警电话;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火灾报警按钮及探头、浓度报警控制器及探头、视频探头应防爆,且视频监控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并定期检测校验(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GB50074第15.2.1条、GB50160第8.12条、GB/T50493第3.0.8条、原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GB50016第8.4.3条、GB18265第4.3.6条)。(15分) 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现场测试探头的有效性 1.未齐全设置或未保证正常使用扣15分。
2.探头不防爆扣15分。
3.未独立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扣15分。
4.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视频监控未覆盖或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个月或视频显示故障,无报警处置记录或未如实记录,一处扣5分。
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显示端显示值未归零,一项扣2分。
6.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1.有爆炸危险场所未设置或未保证正常使用火灾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和视频监控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火灾报警按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视频监控探头不能正常使用或显示故障的,1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
2.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一项处3万元,每增加一项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未做到24小时人员值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检查发现未做到24小时人员值守的,1次处3万元,每增加1次加处2万元。
2.其他企业检查发现未做到24小时人员值守的,1次处2万元,每增加1次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视频探头不防爆。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独立设置。5.可燃气体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定期检测校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位于2区内的视频监控探头不防爆的一台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台加处0.1万元。
2.位于0区、1区内的视频监控探头不防爆的,一台处1万元,每增加一台加处0.2万元。
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独立设置的,处1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5.15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探头应安装在容易聚集、便于采样检测之处;检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泄漏报警探头安装高度:比空气重的,距地坪(或楼底板)0.3~0.6m;比空气轻的,释放源上方2m内;比空气略重的,释放源下方0.5~1m;比空气略轻,高出释放源0.5~1m。可燃气体覆盖半径:室内≤5m,室外≤10m。有毒气体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室内<2m,室外<4m (GB/T50493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6.1.1条,第6.1.2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报警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GB/T50493第3.0.3条、第3.0.4条、第6.2.1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GB/T50493第5.3.1条)。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GB/T50493第6.1.3条)(15分) 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现场测试 1.报警信号未集中远传监控扣10分。
2.安装高度或覆盖半径不符合,一处扣5分。
3.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备无声光报警功能,一处扣5分。
4.现场实测泄漏报警仪不报警的一处扣5分。
5.现场泄漏报警仪或远传报警仪显示值异常无记录、未处理的一处扣5分。
6.区域报警器设置不满足GB/T50493的要求,一处扣5分。
1.检测报警探头安装位置或高度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现场报警设备无声光报警功能的,检测声光报警探头安装高度、覆盖半径不符合要求的,1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2万元。
2.现场报警设备报警信号未集中远传的,控制室无报警功能,区域报警器设置不满足GB/T50493的要求(GB/T50493第5.3.1条条文说明的情形除外)的,每处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检测报警探头覆盖半径不符合要求。







3.报警信号未集中远传监控。







4.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备无声光报警功能。







5.区域报警器设置不满足GB/T50493的要求(GB/T50493第5.3.1条条文说明的情形除外)。







5.16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GB15603第8.7条);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GB12158第6.1.9条)(5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5.17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5分) 现场检查 未定期进行防雷检测,扣5分













6消防与应急(65分) 6.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二十八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6.2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
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简的二氧化碳灭火器。(GB50140第4.2.1-4.2.5条)。消防器材类别、数量应适合现场火灾扑救,摆放位置恰当,前面无阻挡,定期检查维护;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均在有效期内,存放点有配备清单和检查记录(《消防法》第十六条(三)、公安部令第61号、GB50140第5.1.1条,第6.2条)。(10分)
现场检查 1.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一处扣5分。
2.消防设施、器材未定期检查维护并保持完好有效,一处不符合扣5分。
3.消防设施和器材存放点无配备清单和检查记录,一处不符合扣5分。












6.3根据审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应急器材齐全、完好、有效;存放地点醒目;个人防护器材数量、类别适当,空气呼吸器摆放处应不少于两具;各种堵漏器材(堵漏胶泥、抱箍、木屑、应急工具等)规格齐全(原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3条、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5分) 现场检查是否与预案配备相一致 一项不符合扣10分。 1.未按照审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未按照审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一台(件)处1-1.5万元,每增加一台(件)加处0.2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未对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的,1处处0.5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0.2万元。
2. 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失效的,一台(件)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6.4现场人员有一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处置能力;岗位人员和车间领导、库管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本车间、本岗位物料名称及其主要危险;岗位人员熟悉应急器材的配置及其放置地点,能熟练的使用应急器材和处置初期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0条)(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15分) 现场检查、询问,必要时抽查使用应急器材的熟练程度 1.现场人员不熟悉应急救援知识和处置方法扣15分。
2.2.岗位人员和车间领导、库管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本车间、本岗位物料名称及其主要危险的,扣15分。
3.岗位人员不熟悉应急装备、器材放置地点或对装备、器材使用不熟练扣10分。












6.5在有毒有害的化工区域,应设置风向标(HG20571第6.2.3条)。(5分) 现场检查 1.在有毒有害的化工区域,未设置风向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
2.风向标设置位置不醒目一处扣2分。
在剧毒、高毒物质场所未设置风向标或风向标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剧毒、高毒物质场所未设置风向标的,1处处1万,
2.风向标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一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处加处0.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6.6喷淋设施就近设置、通道畅通、与危险源在同一水平面上、阀门易开启、喷头有过滤网和防尘帽、水压足、有醒目标识(HG20571第5.1.6条,第5.6.5条)。在具有化学灼伤危险和液体毒性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HG20571第5.1.6条、第5.6.5条)。(10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7作业环境和文明生产(100分) 7.1主要设备完好,设备、管道无跑、冒、滴、漏(GBZ1第6.1.1.2条);停用设备应挂牌明确及采取隔离措施;不常用的危险化学品阀门出口端法兰应加设盲板(安监总管三〔2014〕94号);设备、管道、阀门、法兰、螺栓基本无锈蚀(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四)、(九)条)。(15分) 现场检查 1.设备、管道法兰螺栓未上齐全的,一处扣2分。
2.其它一处不符合扣5分。
易燃液体及剧毒、高毒危险化学品的跑、冒、滴、漏。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剧毒、高毒危险化学品的跑、冒、滴、漏,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2.易燃液体的跑、冒、滴、漏,1处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7作业环境和文明生产(100分) 7.2厂内道路限速、限高、禁行标志醒目、合理(GB4387第6.1.2条、第6.1.4条、第6.4.2条);大、中型企业人、车共用的道路应完善地面标识,实现人、车分流(GB4387第6.1.8条);场(厂)内停车位应定置摆放(安监总管三〔2011〕93号)(GB/T12801第5.7.2条、第6.8.3条)。厂区内各储存设施出入口应有醒目标牌,车行道应有行车指引标牌(GB/T12801第6.8.3条)。(15分) 现场检查 一项不符合扣5分。











7.3储存区、平台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和沟、坑、池的盖板应规范、可靠;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得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及其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HG20571第4.6.1条、GB4053.1、GB4053.2、GB4053.3);色标符合相关规定(HG20571第6.1.1条、第6.1.4条)。(20分) 现场检查 一处不符合扣5分。











7.4储存场所应清洁、整洁、通道畅通;库房无粉尘,厂区道路无积水,下水道畅通。(10分)
1.储存场所清洁卫生较差,通道堵塞不畅通,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机柜间堆放无关杂物。一项不符合扣2分。
2.库房积灰、积尘较多,或厂区道路积水,或下水道堵塞。一处不符合扣5分。












7.5设置的危险有害因素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有针对性,醒目、清晰、美观、耐久(《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HG20571第6.2.1条),(GB/T12801第6.8.1条)。不能用水、泡沫等灭火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在库房外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标识(GB18265第4.3.7条)。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GB/T330005.4.4)。(20分) 现场检查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储存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一项扣10分。
2.其他具有危险有害因素场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或破损、检维修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的,一项不符合扣5分。












7.6检维修作业(“三同时”项目除外)手续或程序应符合要求;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GB30871第4.1章);特殊作业人员持证(GB30871第4.5条);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GB30871第5.4.1条);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GB30871第6.2条);监护人到位(GB30871第5.2.1条、第6.7条);无违章现象(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分) 现场检查 1.特殊作业未持特殊作业票证作业,未三级达标否决项。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或制定的安全措施不适用,一项不符合扣5分。
3.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有毒气体、氧含量的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一项不符合扣15分。
4.其它一项不符合扣5分。
1.特殊作业未持特殊作业票证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特殊作业未持特殊作业票证作业,一次处2万元,每增加1次加处1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一次处5千元,每增加1次加处2千元。
2.单位罚款总额单位不超过3万元,个人不超过1万元。








2.检维修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戒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 检维修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戒线的,1处处2万,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处处1万,每增加1处加处1万。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未根据情况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或有毒气体分析的,1处(项)处1万,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一次处5千元,每增加1次加处2千元。
2.单位罚款总额单位不超过3万元,个人不超过1万元。








4.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未在作业现场监护。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的,1处处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2万元。
3.其它特殊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的,1处处2万元以下,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特殊作业现场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特殊作业现场违章指挥处3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违章指挥人员处0.5-1万元,特殊作业人员处0.1-0.5万元。
2.特殊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处1-2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0.5万元,现场监护人处0.1-0.5万元,特殊作业人员处0.5-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不超过1万元。








8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20分) 8.1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应全面、有效、适用,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10分) 查资料:
1.制定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安全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面、适用、有效清单;
2.文件领导签批,实施工作计划、方案;
3.下发和组织学习的记录;
4.现场询问安全管理人员。
1.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或未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扣10分。
2.未建立清单,文件没有签批或没有发放和学习的记录,每项扣2分。
3.清单不全面、不适用和有效的,每个扣1分。
4.发放和学习记录未涵盖所获取清单的内容,扣2分。
5.抽取1~3名管理人员询问学习情况,不能回答者1人扣2分。












8.2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下发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意见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查整改通知单等)(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10分) 查资料:
1.行政执法文书的处理、回复记录资料;
2.隐患整改记录,重点查隐患整改完成及验收情况。
1.未执行各级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无反馈记录扣10分。
3.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验证不如实一项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一条处2万元,每增加一条加处2万元。
2.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条处3万元,每增加一条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9机构和职责(50分) 9.1企业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将企业年度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5分) 查资料:
1.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2.各级组织的目标责任书。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组织负责人是否了解各自安全生产目标。
1.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扣5分。
2.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扣5分。每缺一个组织的目标责任书,扣2分。
3.目标责任书内容与本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扣2分。
4.未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奖惩,扣2分。
5.有关人员不了解本组织的安全目标,1人次扣1分。
1.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求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HG20571第7.1.2条)。(10分) 查资料:
1.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文件。
2.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和要求不符合,一项扣2分。
3.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管理人员中无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未注册到企业的,扣2分。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少于企业员工总数2%;3.无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未按规定配置,少1人处2万元以下,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
2.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7-10万元;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3-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9.3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GB 27550第5.1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0分) 查资料:
1.查人员入职信息档案。
2.查文件。
1.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扣5分。
2.学历或专业不符合要求,一人次扣2分。












9.4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GA1511第6.1条)。(5分) 查资料: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文件。
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扣5分。











9机构和职责(50分) 9.5企业应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加强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10分) 查资料:
1.安全责任制文件及内容;
2.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考核情况。
询问:
主要负责人、各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是否清楚本部门安全职责。
1.未建立安全责任制,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缺少一个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或安全责任制内容与部门或岗位安全职责不符合,一项扣2分。
3.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安全职责,扣5分。
4.有关人员不了解本部门及各自的安全职责,1人次扣2分。
5.未落实安全责任制考核,扣2分。
6.未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或未持续改进,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1.未建立或未落实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的,缺1个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万元,每增加一个加处1万元。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机构和职责(55分) 9.6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原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十七条)(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10分) 查资料:
查财务安全生产费使用记录。
询问: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扣5分。
2.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内容与规定要求不符,一项扣1分。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不符,一项扣1分。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处3万元,并对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每少提取应提取金额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10%-20%的处1-2万元,20%以上的处2-3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元。










9.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依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监总办[2017]140号、渝府办发〔2017〕182号)。(5分) 查资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1.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扣5分。
2.漏缴工伤保险每1人次扣2分。
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投保处5-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0分) 10.1企业应至少建立以下制度: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等;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岗位操作规程)(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原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应急〔2018〕74号)。(10分)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发放记录。
询问:
询问有关人员对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
1.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10分。
3.未按规定更新或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的,扣5分。
4.管理制度缺项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每项扣2分。
5.未发放到岗位或岗位使用失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岗位扣2分。
6.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每人次扣2分。
7.若未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10万。2.未建立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处5万元,其它制度每缺少一个处1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0.2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编制应符合78号要求。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按规定进行审定或签发。(10分) 查文件: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文件发放记录。
3.安全操作规程签发文件。
现场检查:
抽查岗位是否有有效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未制定操作规程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有岗位未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工艺操作规程中有安全操作的内容亦可),或有岗位无法提供安全操作规程,扣10分。
3.“四新”项目未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扣10分。
4.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项不符合扣5分。
5.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一项扣5分。
6.抽查工艺卡片与DCS/PLC控制系统控制参数不一致的,一处扣5分。
未制定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安全管理台账(60分) 11.1特殊作业台账(包括安全作业证、视频录像)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特殊作业台账;动火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破土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20分) 查资料:
1.特殊作业台账;
2.安全作业证;
3.查一级以上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影像资料。

1.未建立特殊作业台账扣10分。
2.建立的特殊作业台账应包含:时间、作业类别、级别、区域、责任人、签发人等,每项不符合扣1分。
3.安全作业证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或填写不规范,每项扣5分。
4.无一级以上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影像资料或根据影像资料发现特殊作业不规范的扣5分。
5.一级以上动火、受限空间无视频录像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通通过现场查阅一级以上动火、受限空间作业资料档案及作业视频发现有不满足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单位一处处1万元,每增加1处加处1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每增加1处加处2千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元。








11.2安全检查台账
企业应编制日、周、月及专业(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等安全检查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台账(包含排查日期、隐患内容、隐患等级、整改完成情况(资金、时间、验收人员))(20分)
查资料:
1.各级各类检查表和排查记录。
2.安全隐患治理台账;
3.安全隐患治理通知、方案和验收记录。
1.安全检查表或台账不全,缺少一种扣5分。
2.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各班组的排查每天至少一次、各部门(车间、工段)的排查每周至少一次、公司(经理、厂长)的排查每月至少一次,频次不符合每项扣5分。
3.检查记录与实际不符一处扣5分。
4.未建立安全检查或隐患整改治理台账扣5分。
5.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未下达隐患治理通知或隐患项目未做到“五到位”,一项扣2分。
6.安全隐患项目未按期治理,一项扣5分。
1.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未如实记录一次处2万以下,每增加1次加处1万。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1安全管理台账(60分) 11.3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10分) 11.3.1企业应对所有化学品,包括产品、原辅料、燃料和副产品进行普查;化验室使用化学试剂应按照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监控化学品等分类并建立清单。(5分) 查资料:
1.化学品普查表;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3.其它资料。
1.无化学品普查表。
2.普查每漏1种扣2分。
3.化验室无化学试剂分类清单,扣2分。












11安全管理台账(60分) 11.3.2根据化学品普查结果,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内容包括:名称及存放、生产、使用地点;数量、危险性分类、包装类别;记录提供或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5分) 查资料:
1.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表;
2.提供和索取的“一书一签”记录;
3.化验室化学试剂分类清单。

1.无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表,扣5分。
2.缺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每种扣2分。
3.编写的“一书一签”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每种扣2分。
4.未提供和索取“一书一签”,每种扣2分。
1.未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 《化学品物理危险特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化学品物理危险特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未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的,处0.5万元以下,每增加一种加处0.3万元。
2.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元。
拒不改正的,按以下处罚:
1.未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的,一种处1万元,每增加一种加处0.5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2.编写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不符合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一书一签”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
2.生产企业提供的“一书一签”品种不全,缺一种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种加处0.5万元。
3.生产企业无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处3-5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未按规定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11.4事故管理台账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包括未遂事故;针对发生事故应编制规范的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10分)
查资料:
事故管理台账、事故调查报告。
询问:
了解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台账是否相符。
1.发生事故未上报或谎报、瞒报事故的,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扣5分;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3.发生的事故与台账不相符,一项扣2分。
4.未将承包商事故纳入本企业管理,扣5分。
5.未将承包商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为二级达标否决项。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档案管理(120分) 12.1设备设施档案(15分) 12.1.1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设施设备台账:设备台账、安全设施台账(消防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监测和计量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安全附件等)(《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分) 查资料:各类设施设备台账。 1.未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台账每缺一项扣2分。
2.台账内容未包含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投用日期、生产单位、布置位置、下次检验日期等,每缺1项扣1分。












12.1.2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档案,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台账、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每月至少1次的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或校验报告、按规定报废的记录等(《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5分) 查资料:
1.特种设备技术资料;
2.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
3.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4.校验报告;
5.报废手续。
1.存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在用的特种设备,扣5分。
2.新设备未办理登记,每台扣2分。
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扣2分。
4.未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5.未办理注销手续,1台次扣1分。












12.1.3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建立设施设备日常检维修台账:定期检维修台账,特种设备检维修台账,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拆除或报废台账等,台账内容应包含检维修时间、内容、交付单位及责任人、验收单位及责任人(《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分) 查资料:
1.年度检维修计划;
2.设施设备日常检维修、保养、拆除或报废记录。
1.未制定年度检维修计划,扣2分。
2.未实施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或维护保养,一项扣5分。
3.未建立设施设备日常检维修、保养、拆除或报废记录,每项扣2分。
4.无检维修交付手续资料,扣2分。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强制检测检验设备未定期检测检验的,一台处1万元,每增加一台加处0.5万元。未定期维护、保养的,一台处0.5万元,每增加一台加处0.2万元。
2.其它安全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的,一台处0.5万元以下,每增加一台加处0.1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12档案管理(120分) 12.2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5分) 12.2.1企业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台账,内容包括姓名(签到表)、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有有效期);安全管理人员台账;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台账;日常安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台账;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台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新装置、新工艺、新设备等安全教育台账等(《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15分) 现场考试:
1.抽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操作工等5名人员现场考试。
查资料:
1.各类安全管理、培训台帐;
2.全员培训、学时记录;
3.各类人员的专业及学历证明。
询问:
现场抽查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效果。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5人现场考试成绩平均60分以下的,为三级达标否决项,60~80分的,扣15分。
3.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扣5分。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再培训,1人次扣5分。
5.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扣10分;
6.未进行全员培训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再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人次扣2分。
7.新员工未按规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上岗,1人次扣10分。
8.未对外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1人次扣2分。
9.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学历不满足要求的,一人次扣2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合格证未在有效期内的,1人处2万元以下,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合格证的,1人处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生产和辅助生产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或未如实记录培训的,1人处2万元。
2.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或未如实记录培训的,1人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人加处0.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3.培训时间或学时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主要负责人未每年参加再培训或者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处1-2万元。
2.生产和辅助生产人员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1人处0.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12档案管理(120分)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未在有效期内的,1人处3万元以下,每增加1人加处3万元。
2.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人员除外)未持证上岗的,1人处5万元,每增加1人加处5万元。
3.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2.2.2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效果评价);新进人员、转岗、复岗、外来及参观人员、“四新”技术培训记录;建立企业个人培训档案(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考试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10分) 查资料:
1.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3.培训考试试卷。
询问:
培训人员培训效果。
1.未制定培训计划,扣10分。
2.无培训记录或未如实记录、未按培训计划实施且无变更资料的,1次扣3分。
3.未进行教育效果评价,1次扣2分。
1.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计划实施的,1次处处2万元,每增加1次加处1万元。
2.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处5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四新”培训记录信息不全的,1次处2万以下,每增加1次加处1万元。
2. 未如实记录“四新”培训情况的,1次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2档案管理(120分) 12.3事故应急档案(15分) 12.3.1企业应急预案编制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评审、签署、发布、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5分) 查资料:
1.应急救援预案,预案评审、发布文件或修订记录,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记录、影像资料等。


1.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评估、修订应急预案扣5分。 2.未评审、发布或备案扣3分。
3.未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扣2分。
1.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处5-10万元。
2.其他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处5万元以下;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和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1.应急救援预案未备案的,处1-2万元。
2.应急救援预案未评审或者论证的,处2-3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预案。









12档案管理(120分)


3.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和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1.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备案的,处1-2万元。
2.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定期评估、修订的,处2-3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但企业未告知其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涉及剧毒、高毒物质的企业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人员的,处2-3万元;
2.其他企业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人员的,处1-2万元。
3.告知不全的,处1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12档案管理(120分) 12.3.2企业应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并按规定频次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5分) 查资料:
1.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记录;
2.演练效果评价报告及对预案的评审记录。
询问:
有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及参加演练情况。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或未按要求进行演练的,扣5分。
2.未对预案演练进行效果评价或演练后未对预案进行评审,每次扣3分。
3.预案中的相关人员不清楚自己的职能职责,每人次扣2分。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处3-5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一次处1万元。
2.其他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处2-3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处1万元以下,每少一次加处0.5万元。
3.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12.3.3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5分) 查资料: 1.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台账。
2.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检查维护记录。
1.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台账或未设置固定电话扣5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或现场存放的品种、数量与预案中的不一致,每项扣2分。
未落实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装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未落实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装备的,1台(套)处1万元,每增加1台(套)加处0.5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12档案管理(120分) 12.4风险管理档案(30分) 12.4.1企业应建立风险辨识管理制度,风险评价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风险评价准则(《安监总管三〔2011〕93号》、GB/T33000第5.5.1.1条)。(5分) 查资料:
1.成立风险评价组织机构文件及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2.制定的风险评价准则。
询问:
从业人员是否了解风险评价的有关内容。
1.未成立风险评价组织机构或未定期开展评价扣5分。
2.未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一项不符合扣2分。
3.未制定风险评价准则或取值、风险等级评定标准不明确,每项扣2分。
4.不了解风险评价有关内容,每人次扣1分。












13档案管理(120分) 12.4.2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根据规定的频次和时机,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开展辨识和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和实施宣传、培训(《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分) 查资料:
1.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
2.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评价报告。
3.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和实施宣传培训记录。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参与风险评价活动的情况。
1.未建立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扣5分,每一项不符合扣2分。
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评价不全面或不正确,一项扣2分。
3.没有培训计划或宣传培训记录,一项扣2分。
4.不了解本岗位风险及其控制措施,1人次扣2分。












12.4.3出现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技术改造项目、非常规活动及危险性作业实施前、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等情形,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分) 查资料:
1.风险评价报告、记录;
2.涉及技改扩建项目变更的相关资料。
1.未及时进行风险评价,一项不符合扣2分。
2. 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变更的相关资料缺失,扣5分。












12.4.4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5分) 查资料: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扣5分;
2.安全风险分级错误或未明确分级管控人员。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7-10万元;
2.其他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7万元以下。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2.4.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运用HAZOP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HAZOP分析报告(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5分) 查资料:
1.HAZOP分析报告;
2.工作危害分析(JHA
)报告。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HAZOP分析扣5分。
2.分析不全面、对策措施有漏项或未按对策措施实施整改的,每处扣2分。












13档案管理(120分) 12.4.6充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日期、瓶号、室温、充装介质、充装压力(质量、充气后总质量)、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充装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压缩气体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年,液化气体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两(GB/T14193第6.1条、第6.2条,GB/T14194第6.1条、第6.2条)。(5分) 查资料:
1.查档案;
2.查充装记录。
1.无充装记录或保存时间不符合要求扣5分。
2.充装记录内容不全面,每缺一项扣2分。












12.5重大危险源档案(25分) 12.5.1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备案(《安监总管三〔201
1〕9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10分)
查资料: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报告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备案告知书。
1.未辨识重大危险源,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未按要求定期评估或备案的,扣10分。
1.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或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1.涉及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辨识或备案的,处2-3万元;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辨识或备案的,处0.5-2万元
2.涉及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处7-10万元;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处4-7万元。
3.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7-10万元;建档内容不全的(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措施说明、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责任人等),缺一项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项加处0.5万元。
4.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12.5.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5分)
档案内容,每遗漏一项或一项不符合扣1分。 1.未明确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或包保责任人未履行其职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明确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或包保责任人未履行其职责的,1处处1万元;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明确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或包保责任人未履行其职责的,1处处0.5万元。
2.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12.5.3 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参数应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的隐患、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履职情况应录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10分) 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1.未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一处隐患未录入系统的扣2分。
3.一次负责人履职情况未录入的扣2分。
4.一个参数传输出现故障的扣2分。













12.6项目“三同时”档案 新改扩建项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三同时”各阶段的档案资料(国务院令第591号、《原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10分) 查资料:
安全“三同时”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三同时”,为三级达标否决项。
2.建设项目各阶段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一项扣2分。
3.查新建的化工项目未进入化工园区的审批文件,一项不符合扣10分。
1.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处处35-50万元,每增加1项加处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
2.其它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处处10-35万元,每增加1项加处3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3.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3其它
(10分)
企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其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0分) 现场检查
查资料
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一项扣5分。 属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条款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属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一条处1万元以下,每增加一条加处1万元。
2.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条处3万元,每增加一条加处2万元。
3.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注:企业涉及新改扩建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不涉及的,也应符合原设计标准;国家文件强制要求整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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