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9日
目录
一、事故经过...................................4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5
(一)当事人情况.............................5
(二)车辆情况..............................5
(三)事故责任车辆所属公司情况.................5
(四)道路情况..............................6
(五)检验鉴定情况...........................6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7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7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7
(二)事故性质..............................7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7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处理建议...............8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8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8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9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
“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4日5时36分许,陈**驾驶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空载),沿国道246线由潼南往塘坝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张**发生刮撞,造成张**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5年9月4日5时36分许,陈**驾驶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空载),沿国道246线由潼南往塘坝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km+90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张**发生刮撞,造成张**受伤,张**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5年9月10日死亡。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陈**,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石笋井街******,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石笋井街****,身份证明号码: 51102719********55,机动车驾驶证:A2型,驾驶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事发时无酒驾、毒驾迹象。
张**(死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围城路*****, 身份证明号码:51022719********46,事发时步行横过公路发生刮撞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5年9月10日死亡。
(二)车辆情况
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 ,车辆所有人:四川兴简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ZZ1CL3D5PJ269482。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凭证号:PDZA202551010000381475 。
(三)事故责任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四川兴简运输有限公司,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的所有人,成立于2022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5M*******XC,企业注册地址:成都市简阳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6公里90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塘坝方向,西往潼南方向。沥青路面,潮湿,道路铺装油面,未划道路中心线,限速60公里/小时, 视线良好。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441号鉴定意见为:该货车列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进行车速鉴定,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778号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前该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7km/h。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5〕35号鉴定意见为: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张**(基本情况同上),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经调查及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120250000099号)认定。
事故原因:陈**驾驶车辆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行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陈**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
责任:陈**承担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大队根据实际结合交通安全需要,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川AFW60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P69挂)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负主要责任。陈**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张**,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2]之规定,负次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川兴简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公司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对驾驶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事故车辆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交巡警公巡大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现场检查方案,加大对运输行业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