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51线 “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月18日14时许,蒋某驾驶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载)经国道351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51线2609km+150m(产业大道与翠柏路路口前80米)处与尹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月18日14时许,蒋某驾驶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载)经国道351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产业大道与翠柏路路口红绿灯处,与同向行驶的尹某某均在等待红绿灯。尹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在蒋某驾驶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侧前方,然后,两车同时起步直行,行驶至国道351线2609km+150m处(红绿灯前行约100米)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蒋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500223********063X,驾驶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5月9日。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尹某某(死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身份证号:510227********1938,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
(二)车辆基本情况
渝D22627,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蒋某,登记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
无牌电动二轮车,车辆所有人:尹某某,住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该车未登记注册未保险。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51线2609km+150m(产业大道与翠柏路路口前8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江北新城方向,西往G93高速路出口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四)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尹义福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69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制动灯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70号鉴定意见为: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车速鉴定,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62号鉴定意见为: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发前的最高速度为46km/h。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为: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及行驶、传动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1的要求。经调查,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横拉杆左侧球肖旷动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尹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3〕3号鉴定意见为:死者尹某某符合钝性挤压或碾压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尹某某进行乙醇鉴定,渝公鉴(乙醇)〔2023〕30596号鉴定意见为:乙醇含量为78.4mg/100ml。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尹某某(基本情况同上),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事故原因:蒋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力(应当看见而没有看见);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责任: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120230000009号),蒋某、尹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公巡大队。一是集中开展重中型货车违法改装、超载、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根据实际结合交通安全需要,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开展移动测速工作;三是集中整治三轮车、二轮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改装工作,对查获的违法改装和加装,责令当场整改和拆除,并当场销毁。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蒋某,渝D226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车主。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已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尹某某,无牌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的规定,负同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交巡警公巡大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现场检查方案,加大对运输行业的监管执法。
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51线“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16日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连接可靠,且不应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肖不应松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