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15时27分许,夏**驾驶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1V53挂车,沿金潼东路往创业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潼南区创业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帝安公司往高速路方向直行由张**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2年8月8日15时左右,夏**驾驶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1V53挂车(空载),从凉风垭朝阳湖停车场出发,沿金潼东路往创业大道方向行驶,经过东安大桥,到江北民丰化工厂对面的谷哥停车服务区去做保养,15时27分许,行驶至潼南区创业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帝安公司往高速路方向直行由张**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当场死亡。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夏**,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号,身份证号:50022319********18,机动车驾驶证:A2,有效期止2027年11月8日,驾驶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无酒驾、毒驾迹象。
张**,女,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组,身份证号:51022719********2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无酒驾、毒驾迹象。
(二)车辆情况
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南充进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0K9024495,发动机号:78978311,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2636583901614669074。渝D1V5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盛潼鑫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0月31日,车辆识别代号:LA9B40Z33L1GCJ653。
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张**,车辆识别代码LP7TCJP20M0001160,无牌证,未保险。
(三)事故责任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南充进源物流有限公司,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20年03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四川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三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8****42;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南字511303100014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83k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帝安公司方向,西往高速路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495号鉴定意见为:事发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1V53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496号鉴定意见为:该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第三、第六轴左、右轮胎花纹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的要求;第四、第五轴轮胎胎面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款1的要求。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2〕45号鉴定意见为:死者张**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张**(基本情况同上),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事故原因:夏**驾驶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张**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经调查,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1V53挂)轮胎花纹不一致及轮胎有破裂和割伤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责任: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00120220000124号),夏**承担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城区公巡大队。一是集中开展重中型货车违法改装、超载、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根据实际结合交通安全需要,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开展移动测速工作;三是集中整治三轮车、二轮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改装工作,对查获的违法改装和加装,责令当场整改和拆除,并当场销毁。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南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货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履行行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夏**,川R7828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2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夏**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张**,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3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南充进源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公司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对驾驶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南充进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大道“8·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17日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第9.1.8款: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