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8日18时57分许,陈某某驾驶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合川区沿G351线往潼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351线2591km+450m路段处(上和镇赵家坝),与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2年6月18日18时57分许,陈某某驾驶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合川区沿G351线往潼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351线2591km+450m路段处(上和镇赵家坝),与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致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身份证号:410482********5517,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联系方式:175****0666。
曾某某(死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身份证号:510227********1751,行人,家属联系方式:170****0491。
(二)车辆情况
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1M8032016,发动机号:M2024980,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9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807103901371656036,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9月1日。
(三)事故责任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6年09月20日;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B0P;营业期限:2019年09月20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201370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李某某(男,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510226********7813,证明编号:A01202050336472,有效期限: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杨某(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00382********0842,证明编号:B01202050348178,有效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2日)、宋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1622********3450,证明编号:B01202050348174,有效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2日)。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51线2591公里+45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太和方向,西往潼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北侧是上和场镇。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133号鉴定意见为:该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1的要求。
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曾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潼公物鉴(病理)〔2022〕36-1号鉴定意见为:死者曾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车速鉴定,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412号鉴定意见为: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应为79km/h,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曾某某(基本情况同上),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某某驾驶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超载(核载40000千克,实载51240千克),车辆加高栏板,超速(事发时速度为79km/h,事发路段限速60km/h)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对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治理不到位,对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加高栏板的行为失管,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车改装和陈某某超载运输的事故隐患。
(2)车辆动态监控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对超速报警等情况进行处理,对陈某某存在的超速事故隐患监管缺位(GPS轨迹记录显示事发当天陈某某驾驶事故车辆多次超速,公司未发现,无记录,无处理;监控人员未按照公司制度每2小时检查一次GPS车辆运行情况)。
(3)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其他问题:事故车辆未按公司制度进行保养,二级维护保养超期;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2022年4月份,江某某、唐某未完成学习,公司未按照其制度进行处理;2022年6月月检查记录无公司负责人签字,无检查图片佐证,发现的隐患未形成闭环;公司对超速管理不到位,2022年7月份128台车超速报警达10848起,7月6日-31日,部分车辆每日超速达几十次,对于超速情况,公司未按照制度进行处理。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年初制订了《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度交通安全运输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各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今年以来支队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水上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共计348家次,一、二季度对76家重点企业实施了全覆盖检查,发现安全隐患466处,落实整改459处(7处限期整改正在督促落实),结合《货运安全整治》《非法营运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精密部署,积极组织实施,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共631起,处罚款198.48万元。“6.18”事故车辆渝DC3590(渝D3J90挂)今年在潼南境内因改型被我支队立案查处2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督促该车消除违法行为。经调查,暂未发现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古溪公巡大队。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工作安排进行专项行动,纠违整治货车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违法载人、疲劳驾驶,查处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不戴安全头盔,三轮车违法载人、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农村、学校、社区等人员密集地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经调查,暂未发现古溪公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合川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货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曾某某,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陈某某,渝DC359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驾驶员。驾驶加装高栏板的货车时,超载且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
1.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渝D3J9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改装加高栏板及驾驶员陈某某超载超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的规定,建议由潼南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李某某,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法人授权委托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之规定,建议由潼南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杨某,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建议由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应充分利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GPS装备等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运车辆超速、超载、加装改装、疲劳驾驶等行为。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管理人员和安全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切实做好车辆检查、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充分采取技术措施防范事故风险。
(二)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加强道路货车车辆及驾驶
员管控,对货车超载超速进行重点查处,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道路运输秩序维护,加强辖区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加大对车辆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联合执法,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三)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督促辖区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6·18”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22 日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