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5日17时35分左右,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工程20#楼1楼平台,在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受伤,2022年7月14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桂林街道等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生时间。2022年6月25日17点35分左右。
(二)发生地点。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工程20#楼1楼平台。
(三)事故类别及等级。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四)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死者:周某某,男,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510227********213x,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人。
二、工程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5#、10#、13#、18-2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两桥片区,总建筑面积67173.27㎡,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安装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中标明的基础、主体、楼地面、内外抹灰、栏杆、门窗、屋面、防水、节能保温、给排水、电、消防、电梯等设计图内所有工作内容。
(二)建筑施工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重庆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铸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5#、10#、13#、18-2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谯某,公司住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人民政府内,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作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物业管理,房屋出租,加工: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2779K)、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50063552、D250043019、D35004298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0〕004831)等证照。
吴某,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5#、10#、13#、18-2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512226********5892,家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
何某,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5#、10#、13#、18-2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号码510215********5715,家住重庆市北碚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6月25日17点35分左右,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砌体班组工人周某某(死者)在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20号楼1楼平台用手动叉车转运砖块(所在位置处于操作平台边缘),手动叉车上面是装砖的铁皮料盆,周某某启动时倒拉叉车,用力过大,双手从叉车拉杆手柄滑落,失稳从1楼操作平台后仰倾倒在车库顶板(操作平台与车库顶板高度差为1.5米),倾倒过程中安全帽掉落,周某某后脑着地受伤,现场工人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情况,并拨打了120送医院救治,2022年7月14日中午11点30分,经医院医治无效,宣布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衍生及事故扩大,拨打了120立即送医院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
2.相关部门应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120、区应急局、区住建委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3.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没有引发次生事故;事故单位积极主动处理善后事宜。目前,事故善后已经处理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周某某,在操作平台临边作业过程时违反操作规程(倒拉手动叉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事故。
2.间接原因
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20号楼1楼平台临边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2)未及时有效教育和督促周某某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制止周某某违规操作的行为(周某某临边作业倒拉手动叉车);
(3)未有效监督周某某正确佩戴安全帽(周某某后仰倾倒过程中安全帽掉落,导致后脑着地);
(4)周某某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便安排其上岗作业(未见考试合格资料);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平台临边作业场所未安装防护栏杆;未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周某某违规操作行为)。
3.其他问题
重庆铸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2022年6月22日安全周检监理例会上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事故单位整改;6月25日监理在安全巡视中,发现20号楼砌体打砖人员临边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要求立即整改。但督促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履职情况
(一)区住建委。一是技术传达部署会议精神,定期开展风险研判;二是紧盯重点问题,强化“日周月”执法监督检查,质安站每月至少开展2次业务培训,一线监督人员在现场开展日检查,分管领导每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调度,主要领导保障每月至少一次带队检查并在主任办公会上研判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形势;三是全面排查治理,今年以来,区住建委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对排查出的问题,一般隐患立行立改;对整改时间较长的建立整改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次1435人次,检查项目547个次,发现安全隐患2255处,下达限期整改267份,停工整改18份,简易处罚321起,罚款22.95万元,立案查处15起,拟处罚37.7万元,项目经理记分18人次,记分66分,警示约谈60家企业189人次,召开2次安全生产季度会和1次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演练。其中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5#、10#、13#、18-21#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监督组按照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完成了监督检查工作。经调查,暂未发现区住建委及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桂林街道办事处。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必管”原则要求落实。二是压实责任体系,街道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班子成员每周召开工作例会,研判会商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隐患整改;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每半月带队督促检查一次,今年1-7月,街道主要领导带队检查15次,班子成员带队检查142次。三是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应急办等科室上半年共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然灾害排查480余次,发现问题435处,整改问题433处,正在整改2处。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办牵头,会同职能科室积极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宣传手册2000余份、制作横幅85条、张贴标语650余张,制作宣传展板10块。经调查,暂未发现桂林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有效教育和督促周某某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制止周某某违规操作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监督周某某正确佩戴安全帽;周某某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便安排其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第四十五条3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吴某,项目经理,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潼州府第项目二组团(5#、10#、13#、18-2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何某,专职安全员,未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周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8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重庆铸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区住建委依法处理。
(二)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根据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的意见,本次事故中,事故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安全生产事故追刑的条件,建议不予移交司法机关。
(三)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及单位
1.周某某(死者),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临边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重庆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住建委,经调查,未发现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4.桂林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1.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排查,特别建设施工“两防”和“四口五临边”专项检查,推进落实建设施工领域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即“两单两卡”的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要按规定到岗到位、认真履职。
(三)区住建委、桂林街道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强对建设施工行业领域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2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