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 “11.23”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3日0时44分许,徐某某驾驶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J0785挂车经国道246线由小渡往安岳方向行驶,至国道246线95km+300m(塘坝拦河堰转盘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3日0时44分许,徐某某驾驶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J0785挂车(核载40吨,实载15吨),经国道246线由小渡往安岳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46线95km+300m(塘坝拦河堰转盘处)与蓝某驾驶的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从塘坝场镇驶出进入环岛),造成蓝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徐某某,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身份证号:510921********7498,驾驶驶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J0785挂车,联系方式:181****2199。
蓝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身份证号:510227********8038,驾驶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
(二)车辆情况
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徐某某,登记住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检验有效期止:2022-04-30,保险终止日期:2022-04-17。
川J078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廖某某,登记住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检验有效日期:2022-04-30。
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蓝某,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县新胜镇,检验有效期止:2021-11-30,保险终止日期:2020-12-10。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246线95km+300m(塘坝拦河堰环形岛),该环岛处有标准标线,东往小渡方向,西往安岳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四)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J0785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2717号鉴定意见为: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花纹深度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6款的要求。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2718号鉴定意见为: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J0785挂车进行车速鉴定,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951号鉴定意见为: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23km/h;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J0785挂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69km/h。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蓝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身份证号:510227********8038,驾驶渝D29674普通两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10000211号)认定:徐某某驾驶机动车经环岛处时未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及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塘坝公巡大队。一是集中开展重中型货车违法改装、超载、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对G319线、G246线全路段有48公里,尤其是塘坝镇两个转盘处,采取错时巡逻,每天安排警力4人次,开展三次不定时巡逻,自2021年9月至11月10日共查获重型货车超载违法行为40余台次,查获违法改装车辆20余台次;二是在事故多发路段的开展移动测速工作,根据实际结合交通安全需要,对辖区国道319线(小渡至塘坝段)、国道G246线82公里处和G246线89公里处事故多发路段开展采取移动测速工作,自2021年9月份以来共查获超速重型货车、小轿车、摩托车100余起。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安排专门力量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乡村道路的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向塘坝镇道安办专门汇报道路安全隐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排查治理,自2021年9月以来,共完成道路隐患排查2起,上报2起,落实整改2起,对拦河堰转盘处进行了事故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方案。经调查,暂未发现塘坝公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徐某某,川J2656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车主。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蓝某无责任。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现场检查方案,加大对运输行业的监管执法。
(二)交巡警公巡大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强化车辆路面管控,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
“11.23”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2年1月2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