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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层转《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近期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报

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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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部分地区水上交通渔业船舶事故频发多发的情况,同时市安委办也对本次通报相关情况进行了再督促、再要求、再部署。为切实抓好当前及下一阶段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稳定,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期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办〔2021111)层转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全区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近期全国、全市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针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燃气、工贸、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化落实“十条措施”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各级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期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渝安办〔2021111号)



重庆市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123





安办〔2021111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期水上交通

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期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216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清醒认识当前形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6起,同比2020年、2019年均双上升,同时我市较大事故也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克服侥幸、麻痹、盲目乐观等思想,综合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结合年初国务院和市安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部署分工要求,全面梳理总结各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总结、固化、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力争形成长效机制。

二、举一反三,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村、海事、港航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及时将通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企业,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坚决防止同类事故重蹈覆辙。要督促航运企业、船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督促交通部门严格检查船舶消防、救生、航行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对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要予以滞留,坚决杜绝客运企业违规营运和船舶“带病”航行。

    三、集中精力“防大控大”,确保全年目标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坚定“控大事故、防大灾害”核心目标不动摇,围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主线不松劲,紧盯道路交通、建设施工、消防、危化、矿山、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狠抓“两重大一突出”整治落地见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深化落实“十条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到岗。

要抓好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工艺、重大隐患、重要水利设施和防洪薄弱点、重点林区和重大地灾点“三个责任人”务实履职,保证重点企业单位、重大风险隐患有人管、管得住、治得了。要推动三个层面“日周月”履职,企业务实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务实开展“日周月”检查执法,从严处理违法行为;政府认真落实“日周月”检查调度,抓好警示曝光问责问效。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2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近期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重大 事故同比明显下降,但一些地区较大事故多发,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20年、2019年同期“双上升”。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先后发生了 8起较大事故、造成38人死亡或失联,特别是1110日至13日连续发生了3起较大事故、造成14人失联,水上事故有明显反弹迹象。

经查,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对水上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 艰巨性、复杂性认识还不够充分,存在松懈麻痹思想。一些地方主管部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监管执法力度有所下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过于强调恶劣天气等客观因素,未能举一反三推动整改。部分企业(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不到位,通导设备和救生设施缺失,冒险航行作业问题突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反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 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杜 绝松懈麻痹思想,勇于担当负责,敢于攻坚克难,始终把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对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要及时警示、通报、约谈,防止小风险变成大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 势稳定。

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要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 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 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提出的13条风险防控措施,充 分发挥各级水上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条块各方力量,主动会商研判,着力防范化解辖区船舶、航道、渔场、气象等安全风险。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海事、港航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问题隐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坚决督促整改。要督促航运渔业企业、船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船舶安全检查,配齐配足通导设备和救生设施,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要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三 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继续以“三个一批和一个遏制”(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教育一批企业和从业人员、吊销一批严重违法企业和个人证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对商渔船冒险出海航行作业、通导设备和救生设施配备不足、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要严格执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针对事故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关闭、破坏AIS等安全生产关键设备冒险出海作业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四是进一步强化事故调查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 真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切实查清船舶进出港报告、开航前安全检查、值班瞭望、编组生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倒查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人员。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不能简单归结于恶劣天气等因素,要在查清事故原因和经过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于典型事故,要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是进一步强化船舶防灾避险。当前,正值秋冬季节更替,寒潮、大风、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多发,同时也是渔业生产经营旺季,安全风险进一步增大。要树立超前防范意识,完善相关预案,下功夫提升防灾避险能力,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VHF甚高频等方式向航行作业的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定位监控和指挥调度,督促船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避险措施,严防恶 劣天气引发事故。


附件: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较大事故“双上升”情况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11116


附件

上交通和渔业船舶较大事故“双上升”情况表 

附件下载:

潼安办〔2021〕154号 关于层转《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近期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