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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 “1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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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720分左右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电工周某某生产车间进行线路检维修时不慎高处坠落身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潼南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1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生时间20211111720分左右

(二)发生地点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

(三)事故类别及等级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四)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死者:周某某,男,现年39岁,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机电维修工、柠檬事业部主管,具有电工、焊工、高处作业资质,身份证号码:510227********2072,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3号二、三号厂房,成立于202001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实际控制人黄某。公司共有员工二十多人。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QKJR6P)。

黄某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重庆帝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510227********0792,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

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为重庆帝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型后新成立的公司,由总经理黄某实际负责管理经营,其管理人员及员工均与帝安公司一致。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2111117点左右高标食品有限公司电工周某某在三车间进行线路安装检修,车间里另一个工人邓某某在不远处冲洗地面,公司党支部书记彭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河的妻子)在车间旁边库房。然后,周某某到车间天花板吊顶上面作业,材质为聚苯乙烯双面夹芯板(保温材料,不具备承重功能),离地高度约6米,1720分左右,天花板吊顶突然断裂,周某某从吊顶上面坠落到地面。现场工人邓某某立即呼叫彭某某,彭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通知黄某,黄某赶到现场后,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向潼南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应急局工贸科汇报了事故情况。120医生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衍生及事故扩大,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

2.相关部门应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120110区应急局、潼南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3.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警戒及疏散及时有序,没有引发次生事故;事故单位积极主动处理善后事宜。目前,事故善后已经处理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周某某,违规操作,不具备承重功能天花板吊顶上作业,未铺设稳定可靠的垫板未系安全带、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事故。

2.管理原因

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未有效制止周某某违规操作的行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未监督周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劳动防护用品

3)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履职情况

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将“四涉一有限一使用”企业,列入年度执法计划(10月份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在执法计划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经常性开展有限空间安全检查,202110月通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20211027日对该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向该企业现场交办,要求立即整改。

(二)潼南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企业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以及联合其他部门持续做好督查检查,落实好企业安全隐患整治。一是积极开展领导带队检查结合责任部室常态化排查履行监管职责。今年以来开展执法检查及聘请专家入厂指导企业自查共计413家次,排查出隐患2014条;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四涉一有限”、“房屋安全”等专项行动帮扶企业进行隐患整治;三是成立复查小组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复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现已督促整改隐患1664条;四是分管领导约谈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促进各项整治措施有效实施。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1未有效制止周某某违规操作的行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未监督周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劳动防护用品3)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某某死者高标公司机电维修工、柠檬事业部主管,具有电工、焊工、高处作业资质,其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预见高处作业的风险及安全隐患,但其在高处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不具备承重功能天花板吊顶上作业,未铺设稳定可靠的垫板;安全带、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及单位

1.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科,经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2.潼南区高新区管委会经调查,未发现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从业人员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潼南区应急管理局、潼南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庆高标食品有限公司

1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11126


附件下载:

高标食品‘1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报告公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