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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塘明路 “6·14”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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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1237分许,廖某驾驶渝D36821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某某,车辆登记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塘明路由塘坝往新胜方向行驶,行驶至塘明路8KM(新胜圆通村)处与对向由沈某某驾驶的渝D38D38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沈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乘车人沈某良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106141237分许,廖某驾驶渝D368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塘明路由塘坝往新胜方向行驶,行驶至塘明路8KM(新胜圆通村)处与对向由沈某某驾驶的渝D38D38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沈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乘车人沈某良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廖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县柏梓镇,身份证号:500223********5610,驾驶渝D368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联系方式:153****9188

沈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身份证号:510227********8038,驾驶渝D38D38普通两轮摩托车,家属联系方式:133****0358

沈某良,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身份证号:510227********8037,乘车人,家属联系方式:133****0358

(二)车辆情况

D368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某某,车辆登记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廖和施某某20215月从陈某某手中购买,因故还未过户,该车实际经营者为廖和施某某,该车有效检验期止20220331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潼南支公司保险,交强险保险凭证号:ACHQ007CTP21B003209M。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15600kg,事发后车辆称重23685kg

D38D38,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谭某某,车辆登记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20131日,该车无保险。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塘明路8KM(新胜圆通村)该路段是一个左转弯道(塘坝往新胜方向),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塘坝镇方向,南往新胜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四)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368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38D38普通两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D38D38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沈某某(死者)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醉驾行为,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沈某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新胜,身份证号:510227********8038,驾驶渝D38D38普通两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沈某良,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新胜,身份证号:510227********8037,乘车人,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廖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以及超载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未戴头盔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10000106号)认定:廖某沈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塘坝公巡大队。一是集中开展重中型货车违法改装、超载、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对县道塘明路塘坝至新胜、G246太安段到塘坝拦河堰段,以及G319塘坝段至五桂段采取错时巡逻,每天安排警力3人次,开展三次不定时巡逻,自20211月至614日共查获重型货车超载违法行为120余台次,查获违法改装车辆80余台次;二是在事故多发路段的开展移动测速工作,根据实际结合交通安全需要,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开展采取移动测速工作,自20211月份以来共查获超速重型货车、小轿车、摩托车600余起;三是集中整治三轮车、二轮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改装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开展三轮车违规载人和非法改装工作,自20211月以来塘坝大队共派出警力600余人次,共参与了塘坝、太安、小渡、田家、五桂、新胜等9个镇街的15次以上的集中整治三轮车、二轮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改装工作,共查处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违法载人400余起,当场整改400余起,要求三轮车驾驶员跟班在现场与交巡警工作人员和道安办工作人员一起学习400余人,查处非法改装三轮电动车300余辆,对查获的违法改装和加装,责令当场整改和拆除,并当场销毁。经调查,未发现塘坝公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支队以交通局名义,统一行驶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职能,其中包括超限运输治理。为强化管控力度,支队坚持24小时不间断治理,采取固定站点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20211月至6月,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440人次,出动执法检查车辆1860台次,查扣超限超载车辆234(其中移送交巡警处理111件),共卸载货物4164.12吨,查处货车改型329台。经调查,暂未发现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廖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以及超载的过错行为与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未戴头盔的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廖沈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廖来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鉴于沈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交巡警公巡大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现场检查方案,加大对运输行业的监管执法。

6.14”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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