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8日19时56分许,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川M30078牵引川M2116挂车(空车),从铜梁往潼南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319线2654KM+150M处(刘家坝),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某碾压,致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新乡,身份证号:5110231988********,准驾车型A2,有效期止2028年06月06日,驾驶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联系方式151****7993,从业资格证号5110231988********。
(二)事故车辆情况
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安岳县珈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4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公司保险,交强险保险单号:ACHDN28CTP20B011143R。川M211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4600千克,事发时为空车。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安岳县珈辰运输有限公司,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6年03月10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安岳县龙台镇玉龙街28号,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2K2389K;营业期限:2016年03月10日至长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川交运管许可资字512021012477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经营性质:有限责任;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安岳县珈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刘某某(男,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5110231984********,证明编号:20051201300091,有效期限:2020年05月27日至2023年05月26日,发证单位:资阳市应急管理局)、刘某某(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10231987********,证明编号:20051201400106,有效期限:2020年05月27日至2023年05月26日,发证单位:资阳市应急管理局)、王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10231985********,证明编号:20051201400105,有效期限:2020年05月27日至2023年05月26日,发证单位:资阳市应急管理局)。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19线2654KM+15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铜梁区方向,西往小渡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事故地点附近有人行横道线。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211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车速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211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1~75km/h。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211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牵引车前照明、间接视野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挂车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二、事故经过
2021年4月18日19时56分许,李某某驾驶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M2116挂车(空车)从铜梁区往小渡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19线2654KM+150M处(刘家坝),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碾压,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郭某某,女,汉族,年龄57岁,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身份证号:5102271964********,行人,当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10000064号)认定,李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至出事地点,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某未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安岳县珈辰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从业人员,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处理,严格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人、车档案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档案管理混乱,人员以及车辆的日常管理记录未及时整理归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场地、时间、内容、授课人等相关要求,相关记录不完善;车辆动态监控未落实单位实时监控相关规定,仅仅依托第三方管理平台,存在管理盲区。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理责任人员
李某某,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安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撤销李图川从业资格证,并督促珈辰运输公司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郭某某,行人,在此事故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鉴于郭某某已在事故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他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人员
鉴于川M3007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安岳县珈辰运输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针对其管理上的其他问题,建议安岳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安岳县珈辰运输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账,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珈辰运输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遏制从业人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安岳县交通运输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