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00时20分许,卿某某驾驶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塘坝往小渡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319线2667KM+500M时,与路中行人陈某发生刮撞,致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卿某某,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资中县水南镇,身份证号:5110251976********,准驾车型A2,有效期止2023年03月,驾驶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联系方式180****5006。
(二)事故车辆情况
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11栋101、102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4月,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20590251010020003616,商业险保险单号:20503251010020003333。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成立于2014年06月24日;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55号2栋2楼201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978347661;营业期限:2014年06月24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1411350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4日,经营性质:有限责任;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照全部有效。事故发生时安全管理持证人员为:曹某某(女,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3411261988********,证明编号:1112008149,有效期限:2020年06月17日至2023年06月17日,发证单位:成都市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应某某(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10271968********,证明编号:1122008151,有效期限:2020年06月17日至2023年06月17日,发证单位:成都市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李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39021988********,证明编号:1122008152,有效期限:2020年06月17日至2023年06月17日,发证单位:成都市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喻某某(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5110271967********,证明编号:1122008150,有效期限:2020年06月17日至2023年06月17日,发证单位:成都市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19线2667KM+50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小渡镇方向,西往塘坝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五)检验鉴定情况
经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陈某乙醇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检出乙醇,含量为250.2mg/100mL。
二、事故经过
2021年1月7日00时20分许,卿某某驾驶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塘坝往小渡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国道319线2667KM+500M时,与路中行人陈某发生刮撞,造成致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陈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身份证号:5002231988********,行人,联系方式132****9939,当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3120210000007号)认定,卿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观察不仔细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醉酒后未靠路边行走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驾驶员卿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引发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严查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定期对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处理,严格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时还召开安全警示会议通报情况、警示他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发现该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安全管理制还不完善,公司“GPS”管理制度未对监控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等;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监控系统中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进行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理责任人员
卿某某,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撤销卿某某从业资格证,并督促卓汇运输公司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陈某,行人,在此事故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鉴于陈某已在事故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他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人员
鉴于川AV9737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处理。建议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局约谈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基础台账,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遏制从业人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局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编制细化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7”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18日